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笔记-国际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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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分析绝对豁免原则和相对豁免原则各有哪些合理性?
答:发达国家通常主张绝对豁免,发展中国家通常主张相对豁免。相对豁免是方向、趋势。
2、1979年中国对越自卫反击战是否符合国际法中关于自卫权的原则?
答:基本符合。必要性稍微差一些,当时大环境中国一定要教训越南,但中国是主动进攻越南,引发国际社会谴责。有限性中国做得很好。
第五章 国家责任
一、概念、构成要件
    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则以及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或其行为对别国造成损害所引起的国际法律责任。这可是受伤害国家利益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
构成要件:
1、国家行为。政府机关的行为或不作为;经过政府授权的其他实体;具有国家代表身份的个人行为;也包括国家政府的纵容或失职、未经授权的个人的行为。
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区别。
《科孚海峡案》,阿尔巴尼亚有义务公告,对英国应赔偿,英国擅自排雷应道歉。
伊斯兰革命劫持美国人,伊朗应承担国家责任。
2、违反国际法或国际义务,或者给别国造成损害。
过去认为必须有过错才承担责任,现在结果责任。甚至从事国际法未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也承担责任。
特莱尔冶炼厂案,加拿大应对工厂行为负责。
二、国家责任的形式
1、限制国家主权:对责任国家国家主权在一定时期内不同程度的加以限制。二战后日本、德国。
2、道歉:责任国对受害方造成的损害与以精神上的补偿所采取的责任形式。孤独号案:美国击沉不当,应当道歉,赔偿海员2万美元。彩虹战士号案:法国向新西兰道歉。艾希曼案:以色列道歉。
3、恢复原状:责任国将被损害事物恢复到对其造成损害之前的状况。要按照可能与公平的原则进行。
4、赔偿:责任国对造成伤害的国家造成的物质、精神上的损害给予货币或实物补偿。分为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大于实际损害)、补偿性赔偿(赔偿数额等于或小于实际损害)。赔偿以不损害责任过正常发展为限。
5、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责任过的国际犯罪而引起的刑事责任。
第一种主张:国家依照国际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个人也不需要。因为国家有主权,而个人是执行国家政策。
第二种主张:国家可以承担刑事责任,个人不应该。国家也是有可能犯罪的,即使不能执行,也要规定刑事责任。
第三种主张:国家和个人都承担刑事责任。宣判国家有罪,责任加在个人头上,惩罚犯罪活动决策者或者执行者。
一战后提出审判德国皇帝,但是没有实行。二战后,制定一系列文件,在东京、纽伦堡审判中,有人提出侵略是主权行为,即使有责任也由国家负责,个人只是服从命令无责任;国际法以国家而非个人为主体,个人违反国际法不受处罚;国际法对国家规定了制裁,对个人没有,对个人处罚没有根据;按照刑法原则,犯罪者需要有犯罪意图,个人参加战争不能有犯罪意图,不应处罚个人。法庭将这些辩护全部驳回。1949年联合国决议确认,这些文件为国际法,可以用来对战犯审判。
三、国家责任的免除:
一国虽给他过造成损害,但因某种原因或条件不需要承担责任
(1)    同意:一国同意他国实行与其义务不符合的特定行为。同意必须有合法性、自愿性、有效性。
(2)    对抗措施:一国针对另一国所犯下的国际不法行为所采取的对抗行动。
(3)    不可抗力、偶然事故:地震、飞机遇上灾害
(4)    危难: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在危难情况下为了挽救自己生命不得不做出的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思考题:
1、    国家责任由哪些要件构成?
答:两个要件(从略)
2、    个人为什么要承担国际刑事责任?
答:国家由于某些重大国际犯罪活动,必须承担国际刑事责任,这是一种象征意义的。
    作为国家代表的个人的行为就是国家行为。
    由于刑事责任的特殊性,只能由个人承担。
    战后国家法发展,国际社会实践又确认了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和继承
一、承认
    承认:既存国家以一定的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出现予以接受和确认,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某种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我们必须强调,承认的政治色彩非常浓厚,许多情况下对一国承认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尽管国际法上规定承认不应考虑政治问题。
    承认制度的发展:美国建立,出现对国家承认问题;法国大革命,出现对政府承认问题。还有19世纪拉美国家的承认问题,二战后更多。
    特征:承认是一个单方面行为,只要作出承认,意味着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确认,同时表明愿意与之交往。
    承认会引起一些法律上的效果。有一种学说认为承认是过程新国家、新政府的必要条件。这对边远国家十分重要。
叛乱团体承认:承认了叛乱团体,对其控制的地方,叛乱团体就要负责人。
承认的方式:明示(通知、条约),默示(间接通过某种行为来表明承认:签订条约、建交、建立领事关系、派遣特使)。一个新国家参加的多边国家会议或国际条约,对其他国家,不意味着承认。
承认的效果:
法律上承认:完全、正式的承认。可以导致两国关系正常化,建立外交关系,可以缔结条约,承认被承认过国家法律的效力以及司法和行政管辖权,承认被承认国的豁免。
事实上的承认:不完全、非正式的,有限的、临时性的承认。可以导致建立经贸、领事关系,可以签订特定的协定;承认被承认过国家法律的效力以及司法和行政管辖权,被承认国一般享有在承认国国家豁免和外交、领事特权(需要特别协定)。
对一国新政府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不承认。
能够引起国家承认的是独立、合并(两国合并成为一个国家)、分离(一部分脱离这个国家而成立新国家)、分立(一个国家分裂为几个国家)、完全新建。
引起政府承认:社会革命(一定引起承认)、发生政变(未必一定,有时候不改变国家元首或者不改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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