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笔记-国际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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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国际是否有效(诺特鲍姆案):国际法院拒绝列支敦士登的外交保护。因为国际应给予个人与国家实际有效的联系,经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公共关系、与国家感情的依恋等。这说明:国籍属于国内管辖事务,行使外交保护全所依据的国籍应当反映个人与国籍国实际有效的联系。
国际法公约:《关于国籍法抵触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关于某种无国籍情况的议定书》《关于双重国籍某种情况下兵役义务的议定书》。二战后国际法委员会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1957《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0《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国际的取得、丧失、避免冲突的方法:
取得:
1、大部分人都是通过出生。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现在大部分都是混合原则,有的着重血统主义,有的着重出生地主义。
2、依靠加入而取得国籍。主观申请或者客观上由于法律规定或者领土变更(例如与外国人结婚)
国籍的丧失:一个人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失去它的国民资格。主观:想脱离这个国家;客观:被剥夺国籍。
国籍的冲突:多国籍、无国籍。国际法上千方百计地避免冲突。1960年公约规定:发现无国籍人应千方百计地给与国籍。
二、引渡和庇护
庇护:一国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提供保护,拒绝交给其他国家的行为。
引渡:一国应外国请求将其境内被指控为罪犯的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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