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笔记-国际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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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持者认为国际法有很多方式赋予个人权利义务。
但是,人权法方面,国际法虽然涉及个人人权,不能直接赋予个人权利,它只是缔约国确认个人享有某些权利,承担赋予和保障这些人权的义务,从实践上看,个人人权主要有国内法赋予。
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国家有义务保护这些特权,是因为他们代表国家的身份而不是私人身份,他们一旦失去这个身份,就成了普通人。
国际法中惩罚战争罪犯和其他国际私人犯罪的规则。战争是国家和国家,本来就是国家的行为,战争罪犯是在替国家承担责任。一般决策者是直接事实者。海盗和毒品犯罪是私人犯罪,这方面国际法规则重点不是要求罪犯直接承担义务,而是对这些公认的反人类的重大的国际犯罪,任何过家都有实施惩罚的权利,都有不包庇罪犯、干涉惩罚罪犯的义务。
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规则。1907年成立中美洲法庭,承认个人在国际法庭的诉讼权利,不成功,1918年撤销。1965年世界银行的国际仲裁法庭受理国家与国民的纠纷,但仅限于仲裁领域。1952年欧洲法院可以受理个人和企业的诉讼,个人在这里可以作为国际法主体,但没有普遍性。欧盟是特殊的东西,超国家的欧盟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混合物,仍不能够证明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
作为结论,个人的国际法律人格是有限的和少见的,从而当某些国家说个人是国际法的主体,另一些国家不同意时,双方可能都是正确的。如果前一类国家赋予个人国际权利,对这些国家来说,个人就是国际法主体。后一类国家为了实际目的,可以通过不给予个人任何国际法上的权利,来防止个人取得国际人格。大部分国家不给予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
结论:在世界范围内,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若是国际法主体,实践上会带来很多麻烦,它模糊了个人与国家的本质不同,削弱了国家主权,抽掉了国际法的基础。目前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有可能在区域集团化基础上给予个人更多的权利,但这是缓慢而遥远的。在可预见到俄未来,不会在整个国际范围内直接给个人以权利或者使其承担义务。如果真正实现了个人直接在国际法范围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国际法就不成其为国际法,会与国内法合流。
二、国家:
国家是在国际关系中能够完全独立、直接承担权利义务的实体,而斌并不关心起劫机使之和国家整体如何。
国家有四个要素,居民、领土、政府、主权。承认有人认为也是一个要素,但一般不认为是必要要素。
居民:国家最基本要素,不论人口多少,不论单民族还是多民族、多种族。
领土:不论大小,不论疆界是否确定。
政府:不论性质和形式,不论是否存在与领土内。
主权: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尤其是不能有效控制国内局势不能独立行使外交权力的政府更应该强调。例如一战后印度主权不完整,外交和国防没有。
国家类型:从组织结构形式上分,由单一国、复合国。单一国是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统一宪法的中央集权国家。复合国包括邦联、联邦、身合国(两个国家拥戴一个君主,各自有独立地位)、政合国(是一个国家)。邦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具有国家性质的实体,根据协议性承担的联合,邦联不是国家法的主体。
联邦是复合国当中最重要的形式,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一定主权的实体间根据统一的法律形成的联合。有一个统一的联邦宪法,有凌驾于各实体之上的中央权利机关各实体的公民具有共同的国籍,各实体有一定的立法、行政甚至一定的对外交往权。
英联邦和法兰西共同体是一种特殊的,自成体系的国家联合体。不是根据共同协议形成的联合,仅仅是由于历史原因(殖民主义)而形成的。
19世纪末20世纪初白人殖民地独立运动,英国顺应这一潮流。1926年规定自治领和英国本土互不隶属,但要效忠英王。二战后大批殖民地独立,1949年英联邦会议,决定国王只是英联邦自由结合的象征,是英联邦的首长,这样形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英联邦之间有一定特殊关系,英国国王是首长,英国有英联邦部,英联邦内派高级专员代替外交使节。英联邦国家之间争端内部解决,相互给与最惠国待遇和其他待遇。各国享有英联邦公民身份。英国本身地位下降,各国在不同地区利益不同,越来越松散。
法兰西共同体二战后形成,1946年法国宪法规定,法国与一些殖民地、保护国建立法兰西联邦。但许多股价反对,1949年法国与印度支那三国缔结协定建立法兰西联邦,但存在时间不长到1954年。1958年法国宪法重新规定,法国与非洲殖民地建立一个法非共同体,可以根据全民投票决定是否留在共同体内,以及留在共同体内的地位(海外领地、自治省、成员国)。要留在法兰西共同体内要失去外交权力,遭到成员国反对。1960年法国让步,重新规定,各国可根据协定不脱离共同体而独立。
按行使主权程度:
独立国(有完整主权)
附属国(由于封建统治残余或殖民统治残余或大国、强国压力而无法行使完全主权的国家)包括,附庸国,附属于宗主国,由于封建和殖民残余,1922年以后英国与埃及关系,1947年以前英国和印度关系,西方眼中的中国与西藏关系。被保护国:一国受强国保护,1905年~1910年日本和朝鲜。北非受法国保护。安道尔处于法国和西班牙保护下。
中立国:永久中立国,自愿承担永久中立的国家。协定中立国,根据协定而不是自愿的。都是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在对外关系中承担中立义务的国家。对战争权限制,除了自卫,没有战争权力,对缔结条约限制,不能签订军事同盟条约,不能允许外国军队过境或提供军事基地。真正的永久中立国只有瑞士、奥地利。
梵蒂冈:近代以后教皇权力削弱,意大利同意后,教皇失去地位,意大利给了他一些权力。1929年《拉特兰条约》法律上承认了梵蒂冈的主权。她领土小,世俗权力交给意大利,只有工作人员,没有永久固定居民。有缔约、派遣接受使节的权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思考题:
1、    个人是否是国际法的主体?
答:目前状况下,世界范围内,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因为个人还不能独立的参加国际关系,个人只是间接承担权利义务。强调个人主体会模糊个人与国家的区别,削弱国家主权,使国际法失去基础。国际法有关个人条款确实会增加,在某些区域内部,个人甚至可以作为区域国际法的有限主体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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