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笔记-国际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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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应遵循“有效统治原则”,不应考虑政府的政权性质和法律依据,这是对新国家和新政府是否承认的唯一国际法原则。各国具体行使这一权利时往往不遵循这一原则,按照自己的利益承认或者不承认。也有的按照政治理念承认,例如神圣同盟干涉欧洲革命,对出现的共和国不承认。
1907年“托巴主义”和1913年“威尔逊主义”,政权更迭根据一国宪法程序进行才承认。
“不承认主义”:对违反国际法建立的政权可以不承认(九一八事变:美国不承认未经美国同意而对中国进行的任何改变。伪满洲国1932年建立,国家决议不承认,要求成员国都不承认,形成了“史汀生主义”或叫“不承认主义”)。1970年,联合国大会:任何国家武力威胁或者使用武力产生的领土取得不应被承认为合法。1965年南罗得西亚独立,建立白人种族政权,联合大会要求会员国一律不承认。
二、继承
    由于领土变更、政府变更而引起的国家政府权利义务有一个承受者向另一个承受者转移。引起继承的领土变更包括:
    独立:殖民地从宗主国独立
    合并:两国或两国以上合并
    分离:一部分分离成为新国家
分立:一国分裂为几个国家
转让:一国领土一部分交给另一个国家
现在国际法还没有一个可以普遍使用的规则。1978年《条约继承维也纳公约》1983年《财产、档案、债务继承维也纳公约》
国家继承
(1)条约继承:被继承国过去条约对继承国有效吗?与国际法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人身条约)不需要继承。例如参加国际组织条约、同盟条约、政治性、军事性条约。附着在被转移领土上的条约(非人身条约)需要继承,例如有关边界、河流、水利、灌溉、道路、交通等地理性条约。
独立——对宗主国签订的条约,政治性条约不需要继承,地理性条约,由新国家自己判断是否继承。60年代“尼雷尔主义”提出:在一定期间内(2年)根据相互性原则决定是否承认前宗主国的条约,只要一方不同意,条约就失效。80年代有人提出:新独立国家不因为国家继承时条约有效就一定要遵守,是否继承自己判断。
合并——人身条约不继承、非人身条约有效,只适用于条约涉及的领土。
分离、分立——非人身条约有效。比如。
转让——被继承国条约失效,继承国条约对这块领土有效。
(2)条约以外的事项的继承:
1、财产继承
按照两项原则: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按照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独立——一般按照这两项原则,但是要向新独立国家倾斜,在领土之外的国家财产也应让新独立国家继承,动产即使不存在领土之内,只要与新独立国家有关,也继承。
合并——全部转移。
分离、分立——按照这两个原则,或者按照公平原则
转让——也是这两个原则。
2、债务继承:什么是需要继承的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用于地方的债务,但由政府借的)。恶债不予继承,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者损害继承国利益的债务,例如征服、镇压革命、进行战争的债务
新独立国家——不继承债务
合并——债务全继承
分离、分立、转让——按照协议,按照公平原则,考虑财产转移的情况
3、档案继承:很难分割,但可以复制,需要按照协议和与被转移领土有关的原则来继承。或者通过协议把档案复制交给各国家。
合并——档案合在一起
分离、分立、转让——只能被一个国家控制,其他国家按照协议取得复印件。
政府继承:
社会革命、政变(有的时候)可能引起政府继承。
新政府全部继承旧政府的东西,但由于政治原因,在国际法中无法解决这个问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决定不考虑这个问题。
苏联和中国引起条约继承问题。苏联《和平法令》无条件废除沙皇、资产阶级政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同时也继承有关睦邻和平友好条约。中国:共同纲领:既不承认有效,也不认为条约当然无效,而是根据条约内容逐一审查,或承认、或废除、或修订、或冲顶。比尼雷尔主义强硬。现在看来,中国这么做长远的代价是很大的。
条约以外事项,苏联和中国队财产全部继承,债务全部免除。但国家在外国财产流失。
两航公司案:英国把70多架飞机判给陈纳德公司,理由是国民党政府出卖的时候英国还没有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
光华寮案:至今没有终审判决。
思考题:
1、    什么是“有效统治原则”
2、    美国在对待新中国的问题上采取的是何种政府承认的立场?在国际法上如何看待这一立场?
第七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一、国籍问题
    国籍,一个人对某个国家的归属关系,表明一个人于某个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关系。只有按国籍才能确定效忠和承担义务的对象,才能享受到外交保护。国家按国籍确定哪些人对其应尽义务(兵役、纳税),外交保护也是。国籍对国家的意义:一国确定某人为其国民的依据,是国家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
    国籍对个人、对国家十分重要,按照国际法,国籍属于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各国都有自己的国籍法,国际法承认制定国籍法是每个国家的主权权力。国籍问题上经常引起冲突。国际法对国籍法的管辖是:尽可能避免国籍冲突,或者发生冲突后用国际法解决冲突,或者用国际法判定形式保护权是否有效。
    1921年法国颁布法定,一批突尼斯、摩洛哥人取得法国国籍,与英国国籍法冲突。提交国际联盟行政院,后来又提交国际常设法院,判决:法国违背了国际法,因为虽然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国内管辖事务,但应受到国际法规则的限制,一国自由裁量权不应影响他国合法权利。所以法国妥协,其国籍法对英国人例外。
    原则:国籍问题原则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务,国家在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事务方面受到国际法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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