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笔记-国际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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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前在海牙国际法庭对前南领导人米洛舍维奇的审判是否符合国际法?
答:合法。联合国设立的国际法庭,通过合法途径引渡,虽然政治上不公平,但合法。
第四章 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概念:按照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社会中享有的固有权利,以及与此相对应而为其他国家所承担的义务。
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关系,但出发点不同,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从国际法角度来说的。周鲠生:国家基本权利本质上与国家主权不可分,就是从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权利。国家有主权就当然有基本权利,否认基本权利就是否认主权。社会连带学派认为没有国家基本权利,权利是社会的产物,离开社会就没有权利,国家有天赋的权利是反社会的,不应该强调国家权利,应该加强整个社会联系。
国家基本权利为什么有?因为有主权。实在法学派承认,国家基本权利是从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本身产生出来的,不是国家条约产生的,是国家单独作为国际人格者在习惯上享受和承担的权利义务,是他们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相互给予的权利义务。
国家有基本权利,是固有和当然享受的,有派生权利,从基本权利派生出来,要根据条约取得的。
最早是法国大革命《国家权利义务宣言》,提出,各国独立、不干涉内政原则,20世纪初,梅州国际法协会,1916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专门论述国家权利义务。1933年第七届泛美会议通过《国家权利义务宣言》。1948年美洲国家组织宪章规定,提出独立、平等、自保、交往、管辖、名誉权利。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规定了独立、平等、自卫、管辖权。
一、独立权
    一国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的政府并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控制、干涉的权利,国家主权平等,反对干涉,民族自决等原则的体现,独立首先有政治上的意义,一国在形式上有自己的政府,在实质上有能够自主的决定自己的内外事务,现在基本权利实现了。60年代出现大量民族独立国家,经济上对西方国家依赖,第三世界不结盟运动,77国集团,要求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南北对话,维护经济主权,自然资源。
    联合国组织下,70年代带一系列文件强调经济主权。一国独立应包括经济独立,第三世界更需要一种创造而不是剥夺或照顾。
二、平等权
    国家不论有何差异,在国际交往中平等,在国际法上都具有相同地位,是主权平等的具体体现。包括法律上的平等,法律内容平等,适用平等。包括功能上的平等,即参与平等,形式上尽可能做到平等,实际上很难做到。
三、自卫权
    国家为保卫自己生存、独立和其他合法权益而有限度使用武力抵抗外来侵略,或者武力攻击的权利。与自保权有区别,传统国际法承认自保权,为了自己生存独立或其他利益可以使用一切措施自我保全,其中包括自卫权、战争权。缺点是自我判定、缺乏限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国家可以钻法律的空子。
二战后联合国宪章只限于自卫权
(1)由国际社会来判定是否需要自卫,有无必要性
(2)要有限度,而不能无限制进行下去
(3)必须受到武力攻击才可以行使自卫权
(4)要告诉安理会,不应该影响安理会决定
卡罗琳好:必须证明存在迫切,严重的自卫需要,没有选择机会和深思熟虑的时间,手段不需一起需要而加以限定,要有必要性,和相称性两个条件。
四、管辖权
    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对有关人、财产、行为、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
    (1)领土管辖原则(属地管辖)
    对领土内的人、物都有管辖权。还宝库噢领海、公海上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主管的领土管辖原则:对始于本国而终于别国的犯罪行使管辖;客观领土管辖原则,犯罪止于某一国,那个国家也有管辖权。犯罪效果管辖原则:犯罪行为不在本国发生,犯罪实际效果影响到本国,也有管辖权。荷花号案:国际常设法院认为双方都有管辖权,但后来公约对类似情况作出相反规定。国家主权豁免、外交人权特权与豁免对其限制。
    (2)国籍管辖(属人管辖)
对有本国国籍的人都有管辖权,不论其居住在国内还是国外。主动国籍原则:被告是本国国民;被动国籍原则:由于犯罪受伤害的是本国国民而对案件管辖。洛克比空难,英国和美国有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一国对外国在该国领土外所犯侵害该国国家或公民重大利益的犯罪有权进行管辖。
(4)普遍性管辖:任何一国对某些特定、严重危害估计和平与安全,以及反人类犯罪都有权管辖,不露年犯罪国籍、身处何地。
国家主权豁免:任何一国的国家行为和国家财产不受外国管辖的特权。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一国不经另一国同意,不能对其行使管辖,特别是对另一国司法管辖。
实践中有各种情况:
(1)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管辖。奥本海国际法:如果一国在外国领土内服从通常司法程序,国家独立、平等、尊严是不受损害的。
(2)按照国内立法、国际条约,有一些行为不能原因豁免。
国家财产容易界定,国家行为难以界定。认定:政府机关的行为,有些实体授权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个人行为。
绝对豁免原则:国家行为财产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完全、绝对的豁免。相对豁免原则:国家行为分类,有选择的援引豁免。
早期是绝对豁免,在国家从事单一、简单的时候,1812年交易号,豁免。1820年比利时国会号,豁免。
20世纪以后,国家也从事一些私人可以进行的行为,从事商业行为,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出现。许多国家采取相对豁免,商业行为不给豁免,一战后,大部分欧洲国家采取这种原则,二战后在法律上体现。1972年《欧洲国家豁免公约》,1976年美国《外国主权豁免法》1978年英国立法,随后大部分英美法系国家都采取了转变。1991年,国际法委员会《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条约草案》,八种行为不豁免。
一般来说,主权行为应该享受豁免,但有些既是主权行为又是商业行为,政府采购军队装备。湖广铁路债券案,美国认为法不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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