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民法学半岛在线注册真题答案版(6)

本站小编 半岛在线注册/2020-03-10



的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⑤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其包括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法定继承人的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

序。

①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并非全体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继承顺序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在没

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具有法定性、强行性、排他性和限定性的特点。

a.法定性,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是由法律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直接规定的,不是由当事

人决定的。

b.强行性,指对于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放弃

自己的继承顺序。

c.排他性,指法定继承人只能依法定的继承顺序参加继承,前一顺序的继承人排斥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只要有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后一顺序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

d.限定性,指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

不受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的限制,虽有前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遗嘱人也可指定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②各国的法律一般是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为根据来确定继承顺序的,但规定的顺序有所不同。依我国《继承法》第 10 条、第 12 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a.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子女、父母是最近的亲属,在法律上有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因而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近亲属,在法律上于一定条件下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因而同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2.依物权法,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该制度安排的最大特点是什么?你如何评价?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不限于所有权,其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1)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①无处分权人所转让的,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我国《物权法》第 106 条规定的善意取得,适用于

动产、不动产,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独特的规定。

②第三人必须是有偿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标的物。第三人必须是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占有,就是说处分人

占有动产或被登记为物权人,但他并无处分权,其处分系无权处分。

③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是指第三人在受让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善意取得要求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处分人是无权处分,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

④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关于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而取得所有权,究竟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我国物权法则采原始取得的见解,《物权法》第 108 条规定,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与评价

①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与大多数国家不同,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的财产不仅仅限于动产,而以登记作

为公示的不动产也同样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②我国之所以采用这样的立法例的原因是我国正处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轨时期,许多不动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如在房屋预售的过程中,存在“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况,导致许多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不动产交易的领域,可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地发展。这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

2009年

1、名词解释

1. 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他人的干涉。但是如果有他人干涉的事实或者有干涉的危险时,法律就会赋予物权人请求出去妨害和防止侵害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一种以物权为基础的独立的请求权。对物上请求权的行使,可以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进行,其包括请求妨害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2.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的时候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能够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而使得继承权重新享有。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一起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修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问答题

1.简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责任

(1)概念: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是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但两者的构成要件略有不同,主要体现在是否是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分述之:

(2)构成要件:

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A.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B.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C.损害后果同一;

D.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结果;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A.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B.数个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彼此之间没有意思联络;

C.损害后果同一。

(3)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数人侵权,因为每个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也被称为累积的因果关系,每个行为人都应当承担连在责任;而在承担按份责任的数人侵权中,如果每个人的责任大小能够确定,则承担按份责任;如果每个人的责任大小难以确定的,平均承担责任。

2010年

1、名词解释

1. 名誉权的客体

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的客体,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名誉的目的,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与其自身实际情况相一致的社会评价,名实相符、各得其所。名誉保护的目的并非是使每个民事主体都得到良好的社会评价。如果一个人本身存在为社会道德或者法律所不齿的行为,其社会评价自然不应当良好。但是,当一个人自身行为完全符合社会道德或者法律的要求时,法律就应当保证其享有良好的名誉;民事主体也有权得到这种名誉。

2. 类型化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的类型化,是指具有特殊性的侵权行为基于一定的标准进行的归类,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规则原则、责任构成恒要脸、免责事由、责任形态等方面。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了一般条款的同时,有必要再对侵权责任依据一定标准做类型化规定。一般条款和类型化之间相互协调的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侵权责任法的科学性。侵权责任的类型化是对于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适度抽象和归纳,前提是一般条款的指导下的列举。当然,相对于一般条款,类型化条款又需要进行具体列举。

3. 遗产债务

遗产债务又称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应由被继承人清偿的财产义务。被继承人的债务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又称为遗产债务。因此,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依法应由其清偿的债务,才为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的债务既包括被继承人个人负担的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在共同债务中应负担的债务额。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一般应于遗产分割前进行,即继承人应于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后才分割遗产。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偿还。

2、论述

1. 论述意思表示不一致的类型与效果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基本类型和其规范模式有:

(1)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单独虚伪 表示,又称为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是指表意人把正式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单独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A. 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伪表示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意收其约束。

B. 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不一致,并不期望发生效力,也不准备履行所发生的义务。至于当事人进行虚伪表示的动机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

关于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虚伪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以保护交易安全。但相对人明知表意人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该表意行为无效。

(2)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A. 表意人欠缺内心的真意。

B. 表意人此项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C. 对方故意实施非真意的合意表示。通谋虚伪表示以表意人对相对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关于通谋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所谓的意思原则上无效,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不得以其无效对抗第三人。

(3)隐藏行为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关于隐藏行为的效力,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隐藏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因依该真实意思的相关法律确认。

(4)错误

错误,是指表意人为表意时,因人事不正确或者欠缺认识,以至内心的真实意思与外部的表现行为不一致。

错误的构成要件有:

A. 错误是由表意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

B. 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C. 表意人不知其内心真意与表示不一致;

D. 错误必须具有严重性,即足以影响表意人决定为意思表示;

E. 错误是否存在,以意思表示成立之时为决定标准。

错误的种类:

A. 动机错误。在特别容易发生错误的意志形成阶段发生的错误,称为动机错误。在动机错误的情况下,表意人一般不得因此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B. 内容错误。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主要包括: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性质的错误、标的物本身的错误。

C. 表示行为的错误。表意人若知其实情即不会为该意思表示为表示行为错误。表示行为错误可以撤销。

相关话题/南京大学 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