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民法学半岛在线注册真题答案版(14)

本站小编 半岛在线注册/2020-03-10



(4)死刑的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50. 论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犯罪发生时,行为人年满18周岁。

(2)前后罪均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之后五年内再犯新罪。

(4)前罪与后罪均是故意犯罪。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的犯罪分子。其成立条件是:

前罪后罪都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量最都不是,就不能。

前罪后罪的刑罚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之一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处某种附加刑,也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即可。

51. 论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尤其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在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的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同时,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呢,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52. 论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和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和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犯罪对象虽然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但也有极少数犯罪的犯罪对象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素。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犯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53. 论贷款诈骗罪

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银行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以及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本罪在 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54.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行为方式有: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e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货物、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5. 请简述商业秘密罪

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

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方式: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米的要求,披露、适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构成要件:

(1)客体。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2)客观。表现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3)主体。是个人和单位,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竞争对手、第三者、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4)主观。故意。

56. 论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势力,感召犯罪分子具有积极作用;它有利于迅速侦破案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它是兼顾惩罚 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的刑罚重要功能的刑罚裁量制度。

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

一般自首,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事实;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恰罪行的行为。

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也即司法机关还不了解的犯罪事实;所供述的必须是除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也即供述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在性质或者罪名上不同或者相同的一定罪行;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的罪行,也即必须供述犯罪人本人实施的犯罪事实;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在罪名上是否一致,其法律后果不同。

共同犯罪中自首的认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单位犯罪自首,是指单位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单位犯罪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没有自动投案,但如实较大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

前款情形,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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