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律基础》讲义提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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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注册商标的扩展使用、改变、变更、转让、使用许可、有效期限和续展注册 注册商标的扩展使用、改变、变更、转让、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3.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4.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 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 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5.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 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 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 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四、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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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 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3.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 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 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 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 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 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5.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 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 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 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如不 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 财产保全的措施。 7.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 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8.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 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 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 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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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著作权法
一、著作权的概念与著作权的客体 (一)著作权的概念
1.定义: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法》第 10 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 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 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 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 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 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 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 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 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 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改 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 语言文字的权利; (16)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7)应 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上列(1)-(4)项权利为人身权利, (5)-(17)项权利为财产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或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并依照约定或者 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的定义:在文学、艺术、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予以复制的智 力成果。 2.作品的范围: 《著作权法》第 3-6 条规定,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 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 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 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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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作品。 ”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 ” 公共利益。 “本法不适用于: ”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 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二、著作权的归属 (一)著作权的取得
1.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著作权不包括人身权利。 2.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归属的具体规则
1.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属于作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但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 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 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 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 著作权。 4.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 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5.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 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 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6.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 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 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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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 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8.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9.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转移。著 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 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和权利限制 (一)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 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著 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 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为 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 保护。
(二)著作权的权利限制
1.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 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 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 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 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 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 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 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 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 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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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成盲文出版。 前列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 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 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列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四、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 (一)使用许可
1.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 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 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许可使用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3.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4.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转让
1.转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 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 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五、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 (一)出版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 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 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 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2.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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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 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 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 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 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4.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该项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 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二)表演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 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 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 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 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被许 可人以前列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上列第(1)(2)项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3)项至第(6)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 、 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三)录音录像
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 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 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 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被许可 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播放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 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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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1)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将其播放的 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前列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 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著作权的保护 (一)法律责任
1.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 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 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 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 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 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 书、 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 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2.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 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 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 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 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 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 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 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3.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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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 下的赔偿。 4.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 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 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5.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执法措施
1.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如不及 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 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列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 九条的规定。 2.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 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 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3.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 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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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接受调剂,请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申请调剂。一、调剂要求初试第一志愿报考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的考生,且初试成绩达到我院复试分数线英语55,政治55,专业一90,专业二90,总分365,已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且复试各科目达到合格水平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接收部分调剂考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条件1.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要求,并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注:报考专业代码为035101);2.初试成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接收调剂通知
2019年兰州大学面向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招收调剂学生,具体情况及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报名条件法学硕士:1、第一志愿报考法学硕士专业(代码:030100),报考专业方向为法律史、刑法学、国际法学,不接收跨专业、跨方向调剂。2、被调剂考生的学历获得形式为普通全日制&rdqu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预调剂信息
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拟接收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调剂,现预公告如下:一、接收调剂专业1、非全日制法律(非法学)2、非全日制法律(法学)二、申请调剂条件申请调剂我校非全日制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教育部2019年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及调剂的相关政策。2、符合学校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厦门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根据《厦门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的规定和精神,2019年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接收调剂。请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调剂手续:一、调剂专业及调剂名额1.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调剂专业、名额: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19名左右;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11名左右。2.全日制法律(法学)-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西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根据2019年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情况,参照2018年国家分数线,预计我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均有部分缺额,欢迎优秀考生申请调剂至我校学习深造。调剂申请程序请参照我校研究生院招生网http://gs.swust.edu.cn/index.php?m=artic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面向法律硕士(全日制)第一志愿考生和法律硕士调剂考生(全日制、非全日制)招收调剂生,初定招生规模:44人。具体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法律硕士(非全日制)简介:(一)学制:三年。(二)学费标准:15,000元/学年;注:若2019年学费标准发生调整,则按当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9年法律硕士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