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律基础》讲义提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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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审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 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 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 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第 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3)人民检察院提 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4)第二审人民法 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 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 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 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的 限制。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 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①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②违反回避制度的;③剥夺或 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④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⑤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 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 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7)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 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 126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 准或者是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三)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 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 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四)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 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 不充分或者证明案 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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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 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再审决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 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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