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综合知识分享_西方行政学说史(16)

本站小编 半岛在线注册/2016-07-31



6.5.3政治视角的公共行政观
公共行政研究之政治途径所强调的价值体系不同于公共行政研究的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所推崇的价值观是“代表性”、“政治回应”、“责任”等。公共行政研究的政治途径认为,这些价值不仅是建立宪政的重要因素,也应将其贯穿于政府各个层面的运作之中,公共行政自然也不能例外。
(1)在组织结构方面,政治途径强调公共行政中的政治多元主义。在罗森布鲁姆看来,这种公共行政的多元主义观点背后隐含着这样一种基本的看法:由于行政部门成了国家政策制定的中心,行政组织的机构应该这样建构,即能够使代表社会不同政治、经济和社会团体利益的代表相互对抗。依照政治途径的观点去做,公共行政的结构是政治化的,不同的团体在此追求不同的利益。由于要回应不同利益代表的政治要求,所以机关的数量会膨胀。
(2)在对个人的观点方面,政治途径的公共行政倾向于将个人聚合成为一个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团体,在处理人的问题时,公共行政研究的政治途径认为由于每一个人均属于特定的团体,所以个人的问题也就等同于团体的问题,而团体的利益也就等同于个人的利益。个体一旦聚合成为团体,个体便被视为公共政策的目标群体或者利害相关者。
(3)在认知途径方面,公共行政研究的政治途径视科学为发展事实知识的恰当途径。然而,这种途径非常关注代表性和回应性,以至于它在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事情上往往倾向于寻求共识和发展广泛的联盟,所以,它常常基于公众、利益群体和媒体的意见作出决策。此外,对政治问题进行讨论和辩论也被政治途径视为发展知识与认识真理的方法。
(4)在预算方面,公共行政研究的政治途径不是把预算视为事务性的运作或静态的文件,而是视为一个政治问题。按照政治途径的观点,正式的预算分配计划则更是代表着政治系统对于各种价值顺序的正式偏好,而不仅仅是出于成本效能分析或顾客满意的考虑,预算本身是不同团体竞逐公共资金的结果,这种竞争的结果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它与不同群体、政治人物的力量变化以及公众政治观点的变化相联系。
(5)在决策方面,公共行政研究的政治途径支持渐进决策的理念,其假设前提是政府决策过程中存在政治多元主义、有限理性问题,而且,行政人员可用的时间与资源也常常受到高度的限制。因此,在面对一般性的政策目标时,公务员仅能采取有限的回应对策。
(6)在管制行政方面,放松管理和管制改革运动以及公共利益团体和立法部门对管制行政的监督改变了政治取向的管制行政。在他看来,这种改变过程中出现了三个主要的价值观:一是更加关注大部分民众的利益;二是把管制规章和政府行为对政府所要保护的利益所产生的影响的前瞻性评估放在重要位置;三是在联邦层级把行政机关的规章置于国会的审查之下。
(7)在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方面,公共行政研究的政治途径与新公共管理途径具有某种一致性,即它们都强调应当在公共行政机关之外另行建立确保行政责任的机制。如依靠立法监督、预算控制、代表性和公众参与以及“阳光下的政府”等机制来确保行政责任的实现。

6.5.4法律视角的公共行政观
罗森布鲁姆认为,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主要是将公共行政视为特定情境中应用法律和施行法律的活动。它所强调的是法治,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核心价值:一是“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二是个人应享有的实质权利和法律的平等保护权;三是公平。如同对管理途径和政治途径的分析一样,罗森布鲁姆对法律途径的公共行政研究也进行了如下分析:
(1)在组织结构方面,罗森布鲁姆认为,法律途径的公共行政所偏好的结构是抗辩程序。所谓抗辩系指对立双方经由提出事实程序来证明本身立场的正确性,此过程必须是在无偏私的仲裁者(如法官)前进行,由其对抗辩双方的陈述进行衡量并最终决定哪一方的证据有充分的说服力。不过,在公共行政中,抗辩程序一般被修正,它采取听证检查官的运作模式。即公共行政组织就好比一个独立的仲裁机关,接受来自不同立场的意见,并主动厘清事实真相,最后作出公正的裁决。
(2)在对个人的观点方面,由于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强调正当法律程序、实质权利、公平等价值,所以个人在这种途径中被视为特定环境中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每一个人都有权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主张,抗辩程序也使个人能够向政府决策者解释其思想、动机和发生情况的事实;同样,政府决策者所作出的各项决定也应当广泛考虑不同个人的权益和特质。
(3)在认知途径方面,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主张司法审判是发展知识的最佳方法。按照这种途径的观点,所谓“事实”只有通过抗辩过程中不同资料的展现才能得以厘清,至于个人意图或思维在这种途径中均被视为某种程度的客观性而非仅视为主观判断。
(4)在预算方面,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强调的是宪法的完整性以及各项宪政权利的保障。
(5)在决策方面,对于公共行政研究的法律途径而言,决策可以说是对不同事实权衡后的裁定,这种特征能够使法院在应用以前判例之概念和方法的同时对其过去的决策进行某种修正,同样,这种决策方式也保证了司法原则的稳定性并且能够产生出良好的决策。
(6)在管制行政方面,与政治途径和管理途径的价值追求不同,法律途径的管制行政强调的是抗辩关系、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与权利、程序的公平以及管制行政决定的合理性等价值。
(7)在行政责任与行政伦理方面,鉴罗森布鲁姆指出,鉴于在宪法的价值与要求和传统管理途径及政治途径对公共行政的看法之间经常存在冲突与矛盾,所以,联邦司法系统不仅连续创制了一系列公民的宪政权利,而且还调整了有关公共行政官员对违反这些宪政权利的责任标准。在他看来,法院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向行政官员提供一种强烈的、内化了的激励机制,使行政官员努力去保护或者至少不去损害公众个体的宪政权利,进而确立一整套政体价值,以使公共行政官员以此作为行为的准绳,正确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对这些政体价值的遵循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公共行政官员伦理、责任行政的内在参照标准。

相关话题/公共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