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大学海商法半岛在线注册笔试题库(8)

本站小编 半岛在线注册/2020-03-08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商法》与国际公约不同之处:
      未将有关沉没、遇难、搁浅或被弃船舶的起浮、清除、毁坏或使之变为无害的请求和有关船上货物的清除、毁坏或使之变为无害的请求列入限制性债权。

(二)非限制性债权: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7、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p319)
《海商法》第209条
      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8、责任限制基金:(p323)
1)、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
《海商法》第213条: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210条、第211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可以”:责任限制基金是否设立,不影响责任限制的权利;
1976 LLMC: 缔约国可以对设立责任限制基金作出强制性规定 
2)、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效力:
《海商法》第214条: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9、关于责任限制额的特别规定: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994年交通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
第三条:适用于300总吨以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或者作业的船舶 :
       人身伤亡 :
           20 – 21总吨:54000 SDR
           超过21总吨:每吨增加1000 SDR
           例子:299总吨船舶的人身伤亡:54000 +(299–21)×1000 = 332000
       非人身伤亡:
           20 – 21总吨:27500 SDR
           超过21总吨:每吨增加500 SDR
第四条:适用于沿海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不满300总吨:第三条规定限额的50%
       300总吨以上:《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限额的50%

10、“先抵销、后限制”原则
    在同一事故中如果船舶所有人有权向对他提出索赔的一方提出反索赔,双方的索赔应予以抵销,责任限制仅适用于其中的差数。

10、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p327)

第十二章  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民事责任

1、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1)责任限制的船舶:
   实际装运散装油类货物的任何类型的远洋船舶和海上船艇;
   不适用于军舰和执行非商业活动的公务船,但如果公务船一旦从事商业活动,则适用公约。
  
   (2)责任限制的主体:
“所有人”(Owner):
(1)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
(2)如果船舶没有依法进行所有权登记,是指拥有(owning)该船的人;
(3)如果船舶为国家所有,并由在该国登记为船舶经营人的公司所经营,是指这种公司。
  
(3)限制性债权(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承运人的责任限制)

     4)、责任原则与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

     5)、责任限制方法

2、1984年议定书对《责任公约》所作的修改:
1)、船  舶:扩大到空载油轮或空载兼用船(油矿两用船)
2)、油  类:从油类定义中删去了“鲸油”;
3)、地域范围:扩展到专属经济区以内, 或领海基线以外200海里以内
4)、油污定义:扩展到包括“产生会导致这种损害的严重而紧迫的威胁”;
5)、责任限额:5,000吨总吨油轮,限额为300万SDR;
                 超过5,000总吨的,每总吨增加420SDR,
                       最高不超过5,970万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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