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法律基础》讲义提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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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事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普通程序
1.起诉和受理。 (1)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 辖。 (2)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③证 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 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 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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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3.开庭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 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法庭调查按照下 列顺序进行:①当事人陈述;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③出示书证、物证 和视听资料;④宣读鉴定结论;⑤宣读勘验笔录; (3)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 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4)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5)法庭辩论按 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 者答辩;④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6)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7)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 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 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8)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 程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 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 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人 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3)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 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2.审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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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 开庭审理的,也可以迳行判决、裁定。 (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 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5)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6)人民法院审理 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 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四)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 法律确有错误的;④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不符合前列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 属实的,应当再审。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5)当事人申请 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2.抗诉。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 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①原判决、 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地方各级人民 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前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 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 再审决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 认为需要再审的, 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 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人民法院 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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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程序
1.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 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督促程序。 (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 法院申请支付令: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2)债权人提出申请 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3)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 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 回。 (4)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列期 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 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3.公示催告程序。 (1)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 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 发生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3)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4)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 利的行为无效。 (5)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 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人申报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 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6)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4.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1)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 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2)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 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 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债权人可以组成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3)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 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 活动。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4)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 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5)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 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 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6)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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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7)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 民法院管辖。 (8)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七、行政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①对拘留、 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 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 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 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 件。 (2)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②行政 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 任免等决定;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起诉与受理。 (1)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 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2)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 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 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3)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 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 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审理与判决。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 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 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诉讼期间,不停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 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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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3)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5)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 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 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7)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 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8)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 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③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9)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10)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 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 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第二审程序
1.上诉的提起。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2.审理与判决。 (1)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上诉 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 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 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 裁定,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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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再审。 2.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3.再审决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 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 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八、刑事审判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公诉案件。 (1)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 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 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3)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4)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 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 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 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 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 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的意见。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 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 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 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在被告人最后陈述 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 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决。 (6)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 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7)人 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126 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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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 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 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自诉案件。 (1)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犯 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②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 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 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 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 (4) 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3.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 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适用普通程 序重新审理。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 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第二审程序
1.上诉与抗诉。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 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提出上诉。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 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3)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4)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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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根据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及扬州大学2019年研究生招生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院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招生接受调剂工作安排如下一、接受调剂基本要求1.调入专业须符合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2.初试成绩达全国初试成绩A区分数线的要求,且符合教育部调剂政策要求。3.第一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62019年扬州大学法学院非全日制法律硕士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一、接受调剂基本要求1.调入专业须符合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2.初试成绩达全国初试成绩A区分数线且符合教育部调剂政策要求。3.第一志愿报考法学学术型或法律硕士(法学)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专业。4.第一志愿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且本科为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32019年扬州大学法学院全日制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法学)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一、接受调剂基本要求1.调入专业须符合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2.初试成绩达全国初试成绩A区分数线的要求,且符合教育部调剂政策要求。3.全日制法学硕士调剂只在法学二级学科相关缺额方向进行。考生第一志愿报考学科专业或方向与申请调入我院的学科专业或方向需相同或相近,且考生初试科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3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调剂通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非法学)接受调剂,请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申请调剂。一、调剂要求初试第一志愿报考2019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的考生,且初试成绩达到我院复试分数线英语55,政治55,专业一90,专业二90,总分365,已参加第一志愿专业复试且复试各科目达到合格水平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2019年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接收部分调剂考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请条件1.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要求,并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注:报考专业代码为035101);2.初试成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接收调剂通知
2019年兰州大学面向法学、法律硕士(全日制)招收调剂学生,具体情况及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报名条件法学硕士:1、第一志愿报考法学硕士专业(代码:030100),报考专业方向为法律史、刑法学、国际法学,不接收跨专业、跨方向调剂。2、被调剂考生的学历获得形式为普通全日制&rdqu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预调剂信息
2019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拟接收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内调剂,现预公告如下:一、接收调剂专业1、非全日制法律(非法学)2、非全日制法律(法学)二、申请调剂条件申请调剂我校非全日制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生的考生需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教育部2019年非全日制法律硕士研究生报考及调剂的相关政策。2、符合学校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厦门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根据《厦门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意见》的规定和精神,2019年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接收调剂。请按照以下要求办理调剂手续:一、调剂专业及调剂名额1.非全日制法律硕士调剂专业、名额:非全日制法律硕士(非法学),19名左右;非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学),11名左右。2.全日制法律(法学)-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西南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根据2019年我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报考情况,参照2018年国家分数线,预计我校法律硕士(非法学)和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均有部分缺额,欢迎优秀考生申请调剂至我校学习深造。调剂申请程序请参照我校研究生院招生网http://gs.swust.edu.cn/index.php?m=artic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201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非全日制)面向法律硕士(全日制)第一志愿考生和法律硕士调剂考生(全日制、非全日制)招收调剂生,初定招生规模:44人。具体申请报名事项如下:Part.1法律硕士(非全日制)简介:(一)学制:三年。(二)学费标准:15,000元/学年;注:若2019年学费标准发生调整,则按当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2019年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9年法律硕士调剂信息
各位考生:江西理工大学2019年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有部分名额空缺,欢迎广大考生调剂至我校攻读法律硕士。一、调剂原则1.申请调剂的考生初试成绩应达到国家统一划定的A类地区复试分数线。2.第一志愿报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且本科为法学专业的考生可以申请调入我校法律硕士(法学);第一志愿报考其他高校全日制法律硕 ...半岛在线注册调剂信息 本站小编 FreeKaoyan 201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