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述题和论述题集锦(3)

本站小编 半岛在线注册/2016-05-29



五.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中的值得掌握的知识。
1. 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2. 立法概况:
(1)。《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2)〈晋律〉与张、杜注律。〈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3)〈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4)〈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3. 法律形式的变化: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格局。
1) 科起着补充与变通律、令的作用。
2) 格与令相同,也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北魏有〈别条权格〉,东魏有〈麟趾格〉。
3) 比是比附或类推。
4) 式是公文式,西魏有〈大统式〉,成为中国历史最早出现的一种法律形式。
4. 法律的儒家化:
1)
八议: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2) 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3)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5. 形制改革:
1) 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形成了死、流、徒、杖、鞭新“五刑”。
2) 废除宫刑制度。
6. 诉讼制度:
1) 上诉直诉制度的改进,西晋已经在朝堂外设立“登闻鼓”。
2) 南朝设立“测囚之法”;南陈设立“测定之法”。
二. 总结唐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德主刑用
2. 宽简、稳定、划一
(二) 立法概况
1. 基本法律形式
(1) 律:唐朝的基本法典
(2) 令:国家政权组织方面的制度与规定,涉及的范围广泛
(3) 格禁违止邪的官吏守则,带有有行政法律的性质,不同于前代的格的含义。皇帝的临时单行制敕汇编称为“永格”,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4) 式:各级行政组织活动的规则,上下级之间的公文程式的汇编,称为“永式”,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5) 典:行政法律的主要形式。
2. 重要法律
(1)《武德律》与《贞观律》。《武德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增加新格而成。《贞观律》长孙无忌和房玄龄等人全面修订。《贞观律》的修订完成,标志着谈朝法典的定型。
(2)永徽律疏:长孙无忌等人撰定,元朝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代表性法典。
(3)《开元律疏》:唐玄宗年间完成。
(4)《唐六典》:唐玄宗年间修订,修订原则是“以官统典”,实行“官领其属,事归于职”的方法,内容分为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等六个部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对后世封建王朝行政法典的制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3. 唐律的特点
(1) “礼法合一”
(2) 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3) 用刑持平: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历代都轻。在刑法适用方面实行从轻原则。
(4) 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制度的确立。规定了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4. 唐律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1)
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作用。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因此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对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日本、越南等国当时的法律都直接取法唐律或参照唐律。因此,唐律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 罪名
(1)
十恶:在《北齐律》基础上形成。谋反(推翻皇帝)、大逆(图谋毁坏宗庙及宫阙)、谋叛(图谋背叛朝廷)、恶逆(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等)、不道(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大不敬(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御,无人臣之礼)、不孝(告发或咒骂父母等)、不睦(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老师、县令等)、内乱(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2)
七杀:谋杀(二人以上的合谋杀人)、故杀(非因斗争,无事杀人)、劫杀(因有劫囚而杀人)、豆杀(原无杀心,因相殴而杀人)、误杀(因斗殴误杀旁人)、戏杀(以力共戏而致人于死)、过失杀(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而杀人)
(3) 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强盗、窃盗、坐赃
(4)
伤害罪:伤害保辜制度——无论何种伤害,都要根据被伤害者的伤害程度的轻重,伤害人在10日至50日内的“辜限”内,如被伤害者死亡,则伤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但因他因而死亡着,仍以伤害罪论处。
(5) 泄露机密罪:《唐律疏议。职制》归定。泄露给外国的,加刑一等。共同泄密,则重惩首犯。
2. 刑罚:五刑——死、流、徒、杖、笞。
3. 刑法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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