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简述题和论述题集锦(2)

本站小编 半岛在线注册/2016-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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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地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A.〈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改革的重要成果,也好似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B.〈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看,〈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和发展。
2. 商鞅变法
(1) 主要内容
1) 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夏商周称法律称为“刑”; 春秋前中期称为:“刑”或“刑书”;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为“法”)
2) 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3) 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实行按军工授爵;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4) 全国贯彻法家的“以法治国”、和“明法重轻”等主张。
a. 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学习、宣传、推广。
b. “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清扫除一切改革的阻力障碍。
c. 不赦不宥。“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笋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虽忠臣孝子,有其过比以其断。“
d. 鼓励告奸。
e. 实行连坐。有军事连坐、职务连坐、家庭连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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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意义: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都超过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给秦国守旧势力以沉重打击,而且为秦国经济、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秦国的法制也在变法过程中得以迅速发展与完善。

三.总结秦朝法律制度的特别之处。
四.总结汉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制指导思想、立法概况、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司法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1. “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2. “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二) 立法概况
1. 基本的法律形式:
(1) 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包括具有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的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的成文法典。
(2) 令:皇帝所发布的诏令,内容广泛,法律效力最高。是汉朝一种主要的法律形式。
(3) 科:是律以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科条”
(4) 比: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最近的律令条文,或同类典型案例处断。比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故被广泛应用。
2. “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3. “汉律六十篇”:
(1) 《九章律》:丞相萧何参照秦律制定,在秦律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2) 〈傍章律〉:叔孙通在高祖和晦帝年间制定,主要关于礼仪方面的内容。
(3) 〈越宫律〉:武帝时张汤制定,主要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4) 〈朝律〉:武帝时赵禹制定。又名〈朝贺律〉。关于朝贺制度方面的内容。
(三) 刑事法律制度
1. 罪名:左官罪——官吏违反法令私自到诸侯国任职。以《左官律》论处。
诸侯官的罪名:“阿党附益”罪、出界罪、寸金罪。
2. 刑罚:死刑、徒刑、笞刑、禁锢、赊刑
汉文帝废除肉刑和汉景帝减少笞刑数目的刑制改革。
3. 刑罚适用原则(法律的儒家化)
(1) 上请原则: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予某些优待。
(2) 恤刑原则:矜老恤幼
(3)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源于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儒家思想。亲属中的卑幼隐匿尊长的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而尊长隐匿卑幼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决定。这个原则一直为后世各王朝所沿用。
(四) 民事法律制度
1. 婚姻家庭与继承:王位、爵位实行嫡长子负责制;财产继承实行诸子平分制度。
2. 经济法律制度:汉朝在城市中设“市”,设有“市令”管理“市”
(五)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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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法机构:汉承秦制。廷尉是中央司法长官,审理全国案件。御史大夫(西汉)(东汉为御史中丞)与监察御史,是监察官吏,对全国进行法律监督。“杂治”:发生重大案件时,由丞相、御史大夫、廷尉等共同审理。西汉武帝以后,在京师设立司隶校尉,负责与中央机关有关的滞狱、淹狱、冤狱以及司法官执法犯法的行为。
(2) 地方司法机构:郡守下设“决曹掾”,协助郡守审理具体案件。汉朝地方司法机构拥有死刑案件的审判权。
2. 诉讼制度:
(1) 起诉:汉朝起诉形式分为“告诉”(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官府控告)和“举劾”(官吏代表国家控告犯罪)
(2) 审判:汉朝审讯被告,称为“鞠狱”。向被告宣读判决,称为“读鞠”,被告若不服,可以“乞鞠”。“乞鞠”的除斥期为三个月。
3. 春秋决狱:
a. 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它为汉代统治者提倡。
b. 是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c.
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反之,犯罪人主观动机若严重违反儒家“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社会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d. 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分析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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