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2009法硕联考(非法学)主观题大题题目及答案解析汇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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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辨析题(28小题,8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28. 请对“因为刑法分则没有规定见危不救罪,所以见危不救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一说法进行辨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见危不救虽然不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但是这并不代表见危不救行为一定不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要看具体情况。
(3)见危不救属于不作为,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是否存在救助的作为义务。这种救助义务,可以来源于以下四方面:
①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②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③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④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4)如果见危不救行为违背了作为义务,就可以构成不作为的犯罪,而且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罪名可以作为追究见危不救行为刑事责任的依据,比如遗弃罪。

五、法条分析题(29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29.《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
(2)条文中“入户抢劫”应如何理解?
(3)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解?
(4)条文中“持枪抢劫”是否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为什么?
【答案】
(1)“其他方法”是指为了当场占有财物,而采用的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知、不敢或者不能反抗(即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的方法。如灌酒、麻醉、使用迷信方法等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
(2)“入户抢劫”的“户“是指相对密闭独立的空间,并且这种空间主要当做家庭用途。条文中“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户”有以下几个特征:
①私密性,即该处所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公民在该处享有生活上的安宁以及私生活的自由,可以免受他人干扰和窥探。
②封闭性,该处所具有相对封闭性,一般能满足人们的安全感和依赖感。通常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或保障措施,是人们最基本的、最为依赖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同时也是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最后屏障。
③排他性,公民对该封闭区域享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权利,未经允许,他人不得随意进入。
④独立性,具有相对独立封闭的建构。
此外,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直接认定为入户抢劫。
(3)条文中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含义较广泛,首先这种说法必然包括在使用暴力过程中造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结果。此外,由于在抢劫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行为的,直接以加重的抢劫罪论处,所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为劫取他人财物而当场故意重伤他人或者当场故意杀死他人的结果。
(4)“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刑法之所以将持枪抢劫行为加重处理,是因为持枪抢劫行为产生了比一般抢劫行为更为严重的后果。“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不应当包括“持假枪抢劫”的情形。

★六、案例分析题(30小题,15分。)
30.甲于1990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3月被假释。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手,携带款项前往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预付货款总金额30%后,可提走合同项下全部钢材,余款待甲提走货物后一星期内支付。甲按合同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提走了价值50万元的钢材。钢材到手后,甲、乙与丙谈判销售钢材,丙对钢材来路表示怀疑,甲不得不说出实情。最终,丙支付30万元现金买下了该批钢材。甲分给乙3万元后潜逃。案发后,乙被抓获,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
阅读、分析案情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别认定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2)甲的假释考验期是多少年?假如甲因其骗取50万元钢材的行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
(3)对乙应如何处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甲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乙的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
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收受某单位给付的货物后逃匿,属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乙事先与甲共谋参与合同诈骗,并分得赃款,构成该合同诈骗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帮助的作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丙明知钢材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并且丙在之前并未和甲乙有共谋,所以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因此,甲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对甲应当撤销假释,将甲诈骗罪(旧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在假释考验期内所犯的合同诈骗罪(新罪)所判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期。
(3)首先分析乙在合同诈骗罪中起的作用,因为乙的作用较小,因此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且乙在被抓获后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构成一般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假释是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所附条件:
①对象条件: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③限度条件:有期徒刑执行原判期一半以上,无期徒刑执行10年以上,死缓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缓期2年,一共14年);
④禁止条件:累犯不适用假释,因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适用假释。
PS:
A.1997年10月1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号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以上及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仍然可以假释;
B.原判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减刑后减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仍不适用假释;
C.对于一人犯数罪的,只要有一罪属于暴力性犯罪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则不可假释,如果是数罪并罚后累计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仍可假释;
D.特殊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不受程序限制。

民法学部分
九、简答题(56、57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56.简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在权利的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则是一种请求权。物权以物为支配对象,包括对物的全面支配和限定支配。权利人无需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故又称为对世权;而债权人则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
(3)在权利的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债权的客体则不限于物。
(4)在权利的效力上,物权具有优先力和溯及力,还有排他性;而债权则没有这些效力。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人得优先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优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是为物权的溯及力。
(5)在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则采取任意主义。
(6)在权利的保护方法上,物权的保护以恢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权”的方法,赔偿损失仅为补偿方法;而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57.简述我国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种类及各自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指归责的一般原则,是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当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也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过错责任适用于以下侵权行为:
①高危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③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④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⑤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十、辨析题(58小题,8分。要求对命题进行判断并着重阐明理由。)
58.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请运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对其加以辨析。
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1)“君子一言,驷马难追”这句话主要体现的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并履行民事义务。
(2)对于不合法或者有瑕疵的民事行为,不一定要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此时则不具有 “驷马难追”的属性。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合法的民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④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若民事行为存在瑕疵,可能会依法属于无效、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即使是合法有效无瑕疵的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解除。比如,在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等情况下,则可以依法不继续履行。(如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十一、法条分析题  59小题,10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5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回答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产、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答案】
(1)该条文规定的是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
(2)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
②他方受有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包括应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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