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情形中属于连续犯的有()。
A.某甲和村长有仇,在三天之内先后杀死了村长的妻子、儿子和儿媳
B.某乙在连续半年的时间内,持续对丈夫与其前妻所生孩子以打骂、冻饿、不让吃饭等方式进行虐待
C.某丙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一个月之内,先后实施了贪污和受贿行为
D.某丁以妻子快要生小孩为由,将其年迈的父亲赶出家门,使父亲沿门乞讨;一周后又将妻子生下的女婴溺死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连续犯的构成特征。所谓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构成特征包括:(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如果数个危害行为在刑法上不能构成独立的犯罪,就不能成立连续犯;构成连续犯的数个危害行为既不是指数个一般违法行为或者数个自然举动,也不是指在法律上无独立意义的事实上的数个举动,而是指在刑法上能够单独构成犯罪的数个危害行为。(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所谓同一罪名,是指犯罪性质完全相同的罪名即同质之罪。在本题的四个选项中,选项A所给的情形完全符合连续犯的构成特征,成立连续犯;而选项B中,行为人实施的虐待行为只有一个,因而不可能成立连续犯;选项C和D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因而也不能成立连续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是()。
A.确有认罪表现B.确有悔改表现
C.确有立功表现D.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的处理。《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根据这一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没有故意犯罪,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裁定减为无期徒刑的实质条件。第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3.下列人员中,不适用假释的有()。
A.累犯B.因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D.盗窃惯犯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假释的限制条件。《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根据这一规定,选项AB都不得被假释,选项C和D都可以被假释,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34.甲犯诈骗罪,因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此案的追诉期限为()。
A.5年 B.10年
C.15年D.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时效延长制度。《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88条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无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时效延长。本题中,甲所犯的诈骗罪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10年,按照刑法第87条的规定,其追诉时效期限本应为15年,但甲在公安机关立案以后逃避侦查,所以应适用时效延长制度,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5.我国刑法分则共有()犯罪,其中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又有()犯罪。
A.8大类、8小类B.9大类、9小类
C.10大类、9小类 D.10大类、8小类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分则的体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共规定了10类犯罪,其中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又规定了8小类犯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36.甲请乙为其在丙家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屋外望风,甲进入丙家,见丙女一人在家,就对丙女实施了强奸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A.甲、乙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B.甲、乙在盗窃范围内成为共犯
C.甲、乙分别构成强奸罪的单独犯D.甲成立强奸罪
【答案】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过限。二人以上在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个别共同犯罪人超出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应由其个人对该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各共同犯罪人只就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对于个别犯罪人超出共同故意所实施的其他罪,则不成立共同犯罪。例如,本题就是适例。甲、乙合谋盗窃丙家,甲进屋盗窃,乙在外望风,甲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又强奸了丙女,而乙却毫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甲、乙二人只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而不成立强奸罪的共同犯罪,甲应独立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在理论上又叫做实行犯过限。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D。
37.甲欲杀乙而向乙开枪射击,子弹从乙的衣袖穿过,恰巧击中了与乙同行的丙,致丙重伤。丙在医疗过程中由于伤口感染而死亡。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未遂)B.故意伤害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为偏差。所谓行为偏差,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例如,本题,就是一例典型的行为偏差。甲欲杀乙而枪击乙,但子弹击中了丙,致丙重伤,显然,甲主观上具有杀死乙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但只是犯罪未遂,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甲对丙的重伤,如果有过失,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犯,按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甲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论处;如果甲对致丙重伤无罪过,则属于意外事件,对甲仍应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论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8.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A.提供资金帐户的B.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的
C.通过转帐协助资金转移的D.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洗钱罪的行为方式。《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这一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