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确定是否形成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关系,应基于以下事实:
(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
(2)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3)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性和牵连性。
2、须行使抗辩权之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未按照约定正确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46、先履行抗菌素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7、不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不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到为对价给付。
2、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难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
4、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
48、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促使自已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既然如此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促使债权之必要。
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依据〈合同法〉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侠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49、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征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1)债务人之恶意。(2)受益人之恶意。
撤销权的效力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被依法撤销后即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的效力。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赔偿;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的,可同时请求债务人返还对价。
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受财产或利益,但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自己优先受偿。其有义务将收到的财产或利益返还给全力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一般担何。
50、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合同变更的法律特征:
1、合同变更是针对有效成立的合同而言的,对于尚未成立的合同或无效合同,谈不上合同变更问题。
2、合同的变更,仅仅涉及内容的局部变更。
3、合同变更以后,自然要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内容,所艰注涉及到了新的债权债务的履行总是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订立一样,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达成了新的协议;但是在基于法律的真规定变更合同,或者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单方变更合同,亦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