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普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
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朔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
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菌素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丐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何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2、合同权利的让与:即合同权利的移转,也就是合同权利主体的变列,作为债的转移中的一处主要类型,它是指基于法律待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不包括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合同权利的移转。
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合同权利须个有可让与性。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53、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
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54、合同义务转让的必备要件:
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2、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全同。
55、法定解除权的条件及方式: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菌素力引起的合同目的的落空并不是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对失造成的,在此种情况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不享有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
2、拒绝履行。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履行期限届满的履行拒绝,此时根据债权人的选择,债务人须负强制履行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另一种为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履行拒绝,即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届满以前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此时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须坐等履行期限的届满,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消费。
3、履行迟延。因履行迟延解除合同,以合同有无期限利益而有所不同。在一般的履行迟延中,对于迟延履行的当事人应规定适当的期限催告其履行,而在此期限内仍不履行时,才可以解除合同,而在有期限利益的履行迟延中,依法人伯当事人的意思或合同的性质,履行迟延使合同不能达到目的,当事人若不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
4、不完全履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实施补足或改正行为,使履行达到了合同要求的,应视为已完全履行合同,虽然经过补足或改正,但已超过履行期限的,应付履行迟延的责任,已超过履行期,且补正不可能的,应付不履行责任。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6、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提存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效力:
1、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提存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可适用于一般保管合同的规定
2、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提存人为得为清偿之人,债权人为得为受领清偿人,两者之间属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1)债权人可随时请求提存机关提存物并承担相关费用。
(2)提存机关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提存物。在保管期间,上于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原因导致物的灭失的,由提存机关负担;由于不可归责于提存机关的原因,则由债权人负责。
(3)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受领的物视为无主物,扣除必须提存费用后上缴国库。
(4)对于不宜保存、提存受领人到期不受领或超过保管期的提存物提存机关有权拍卖,变卖,保存价款并扣除必要费用。
57、抵消的要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
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
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同。
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