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管理学综合知识分享_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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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干部吸收录用规定,解决吸收录用干部缺乏统一制度的问题。(2)改革乡镇干部任用制度。(3)企业干部实行聘用制。(4)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任制。(5)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
5.2.2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基本形成,成效显著;
(2)竞争上岗逐步成为各级机关公务员职务晋升的主要途径;
(3)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人事管理机制正在逐步确立;
(4)轮岗、回避制度的推行初见成效;
(5)公务员培训已步入制度化轨道;
(6)人事工作透明度和民主监督力度有所增强;
(7)基本形成了公务员管理的法规体系;
(8)坚持制度改革和队伍建设相结合,人才建设取得重大成绩。
5.2.3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在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存在如下问题:(1)全国发展的不平衡;(2)需要动态地满足实践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对公务员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3)制度本身的不完备。
第一,增强制度活力。第二,提高队伍素质。第三,改进公共服务。第四,完善管理制度。
5.3新世纪公务员制度的起点:《国家公务员法》对《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发展
(一)关于公务员的范围
此次《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范围。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扩大公务员范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特点,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加强党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也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关于职位分类
我国公务员管理中设置级别的目的是:
第一,适应职位分类的需要。第二,级别也是公务员发展的重要台阶。第三,确定公务员报酬的需要。
(三)关于公务员的离任回避
2004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了“三年两不准”: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离职从业规定对此做了发展,规定:不管公务员由于退休还是其他的原因离开公务员队伍后以后,领导成员在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两年内,不得从事与原来掌管的权力、分管的业务有直接关系的营利活动。
(四)关于下级对上级决定或命令如何执行的规定
《公务员法》以法条形式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法条的意义在于,它从一个角度明确了上下级之间的职责关系,既体现了机关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又为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由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造成损失提供了渠道。此法条有三层含义:
第一,下级执行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时,认为上级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意见。
第二,上级如果仍然坚持决定或命令,下级公务员必须执行,执行后果只由上级承担责任,下级免责。
第三,如果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明显违法,下级不得执行。如果下级执行此决定或命令,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对这里的“明显违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明显违法”是客观的,不是由公务员主观确定的,它不依公务员的主观判断、知识背景等条件为前提,而是“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存在客观上的明显违法。这需要公务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2)违法“明显”是指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存在歧义或者法理上理解的不同,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冲突和矛盾。
(3)明显违背的“法”是指依照立法法确定的法的范围,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关于对具有特定情况的公务员不得辞退的规定
根据我国情况,《公务员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公务员: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不得辞退。(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公务员,不得辞退。(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不得辞退。(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六)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和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规定
所谓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主要是担任选任制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章程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所谓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所谓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是担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对本人失职的一种主动追究。
所谓责令辞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章  公务员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6.1公务员管理体制
6.1.1管理体制及其基本分类
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对公务员管理权力的配置和划分及其相应的管理机构的设置,并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它是各国在总结公务员发展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公务员管理活动的基本规律,综合运用现代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所提供的理论和方法,对公务员实行科学管理的运行机制。一般来说,西方各国公务员的管理体制分为三种:部外制、部内制与折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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