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法律硕士联考模拟试题:民法学二(4)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A 4.B 5.C
6.D 7.A 8.C 9.B 10.D
11.B 12.C 13.C 14.A 15.C
16.B 17.D 18.C 19.B 20.A
二、判断题
1√ 2X 3√ 4√ 5X 6X 7√ 8√ 9√ 10X
三、名词解释
1.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末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
2.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以及妻对夫为配偶的一种身份权.
3.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4.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在某些领域或行业内,对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再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而仅以损害后果是行为人造成的作为确定民事责任归属的法律原则.
5.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四、简述题
1.答:遗赠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遗嘱继承则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二者的区别如下: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集体.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
(2)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客体的范围不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是遗产中的权利,不包括义务,因而受遗赠人只享受遗产中的权利,不负担遗产中的义务.而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
(3)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应于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而在遗嘱继承中,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分割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2.答;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报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指受益人应履行的义务被不适当地免除而从中受益.这两种情况当事人一方所获利益均为不当得利.如果一方使他方财产利益受损,而自己井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2)须他方受到损害.如果一方虽然获得利益,他方并不因此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他方受到损害是指因一方受益使他方现有财产减少或应得利益未得到。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害之间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当得利的一方之所以得利正是由于他方受到损害,也就是同一事实引起两方面结果,一方受益,他方受害,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包括自始无法律上的根据或者是以后丧失了法律上的根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自然不能得 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又一要件.
五、论述题
1.答:商标权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等内容.其中专有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排他性使用的权利;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具体内容有如下几方面;
(1)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根据(商标法),商标权的有效期为l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权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6个月的宽展期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且续履次数不受限制.续展注册经核准后,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2)商标权的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有关申请手续由受让入办理,受让人应符合《商标法9关于注册商标申请人的规定.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桉准后予以公告.在转让注册商标中,商标所有人对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对于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商标局不予以核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3)商标权的使用许可。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入即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并且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4)商标权的变更。注册商标所有人需要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从而导致商标权客体变更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但是变更有关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不属于商标权的变更,因此应当办理变更申请.
2.答:本条是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为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彼撤销,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实质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使缔约过失的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如下:
(1)存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事实.如合同已成立,未被确认无效或未被撤销即使一方过失致他方受损失的事实存在,亦应按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属于绪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过失,即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具有主观过错.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违反合同法规定擅自撤销要约,均为过错行为.如果没有过错,即使存在合同不成立等情形,也不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例如,对于重大误解的合同,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虽然导致合同披撤销,亦不发生赔偿责任.
(3)他方必须遭受损失.即他方由于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遭受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果没有发生损失,就没有赔偿的必要。
(4)他方所受损失必须与一方之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他方所受损失是由于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具备上述条件时,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他方所受损失,如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各自对他方承担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一般包括:
第一,缔约费用,如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邮电通讯费用、赴对方考察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间接损失为受害人和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丧失所造成的损失.
六、案例分析
答:(1)代位继承是否受辈分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外,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是否也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虽未直接规定,但是应当认为,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这就意味着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代位继承不受辈分限制.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同样是晚辈直系血亲,故可享有代位继承权,而且,继承的份额仅限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继承的份额.所以,本案中肖明、肖平可享有代位继承权.
(2)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法律规定的晚辈直系血亲的仅仅是指自然血亲,而且还包括通过建立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因此,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己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以及其亲生子女的养子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所以,本案中,曹铸、曹萍也可以代位继承.
(3)本案中肖明、肖干以及曹铸、曹萍应当同肖德、肖娣一样享有代位继承权,平等地分得遗产份额.由于蒲英和肖德尽义务较多,应适当地分得遗产及多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