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法律硕士联考模拟试题:民法学一(4)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     2.C     3.D     4.D                

  5.C     6.C     7.D     8.B                

  9.B     10.B   11.C   12.B   

  13.D   14.D   15.C   16.C   

  17.A   18.D   19.C   20.A

  二、判断题

  1X  2√  3X  4X  5√  6X  7√  8√  9X  10X

  三、名词解释

  1.健康权:是指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没有任何身心障碍.健康包括器质健康、功能健康、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它是公民以其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2.企业法人:足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相当于传统分类中的营利法人,它是现代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经济组织,也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

  3.遗赠:就是遗赠人用遗嘱的方式,将财产无偿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个人或单位依据承包合同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或国有土地依法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并获取收益的权利.

  5.法定继承:它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它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

  四、简述题

  1.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有:

  (1)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山来的一种他物权。

  (2)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一切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3)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全国务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国有草原,滩涂和荒地,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购、收归国有的国有土地,以及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山峙、荒地、滩涂,河滩以及其他土地.

  (4)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他物权,具有排他性.

  2.答: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其成立条件有: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事有到期债权.
  
  (2)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
  
  (3)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4)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人造成损害.
  
  (5)须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6)对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事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
  
  (7)对债务人的效力.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
  
  (8)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论述题

  1.答:我国民法的调整原则是:

  (1)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的共同任务.民法作为专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之间、法入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它在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方面担负着重要的使命.
  
  (2)平等原则: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是商品交换关系,参加商品交换的各方当事人都是各自商品的所有人,彼此的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该原则的基本法律要求是:不论何种民事主体,均有权依法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彼此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等等.
  
  (3)自愿原则:该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4)等价有偿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取得财产权利应当支付相应对价。
  
  (5)诚实信用原则:该项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将有关的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或欺骗对方当事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后,双方当事人应当格守信用.发生损害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6)公平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进行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平利益;等.
  
  (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2.答:本条是关于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

  (1)需要有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实.饲养的动物一般指家畜、家禽和驯养的野兽,也包括乌、鱼、蜂、蛇等动物,甚至还包括饲养的动物在逃逸、遗失期间.所谓“饲养的动物伤人”是指基于动物的本能,—所造成的他人的损害,如犬咬人、马踢人等,而非指动物在他人的驾驭下,支配下造成的的损害.
  
  (2)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
  
  (3)动物加害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者不能以自己对动物的致损后果没有过错来主张免责,但是如果能证明动物所致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或者证明动物致损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所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

  1.答:张成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并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理由是:
  
  (1)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张成系孙光和陈兰的婚生子女,虽然孙光与陈兰离婚后,张成随其母生活,其母改嫁后,张成也改了姓,但这些变化并不能改变张成系孙光亲生儿子这一事实,孙光与张成在法律上仍然是父子关系。因此,当孙光意外死亡后,张成理所当然有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
  
  (2)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成系第一顺序继承人.

  2.答:李某的堂兄可以撤销其赠与.理由是:

  本案例中,李某堂兄对其的资助是赠与,而依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可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赠与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赠与人把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赠与物没有给予受赠人以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由于李某的堂兄答应资助李某上学既非救灾、扶贫等公益性质的赠与,也非经过公证的赠与,因此,李某的堂兄可以撤销当初的许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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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