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辅导:合同法总则笔记(二)(4)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31、合同的条款、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1)当事人的笱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村泊。(3)质量和数量(4)价款或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1)偶尔条款。(2)通常条款。(3)特意待定条款。
32、缔约责任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33、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这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合同无效和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失而使合同不能成立的时候,对于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当然必须赔偿其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及第58条所系统地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同和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4、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合同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合同的期限利益等。
35、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依此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之合同无效;其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或效力不定;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等违法合同也都无效,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的是为特别要件:
(1)附生效条件或期限持合同,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2)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手续的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俗成,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发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
36、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7、附条件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38、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还价约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