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法律硕士联考大纲刑法学(3)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第三章 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明确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概念及其内容。

  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按照我国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都必须具备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要件。

  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所包含的内容;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

  根据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范围的不同,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明确每一类客体的含义、作用。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明确犯罪客体、犯罪对象两个概念所包含的内容;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之间互相联系和区别的两个方面。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三、危害结果

  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四、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和地位,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承担的意义。刑法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

  五、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及其法律意义

  第四节 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二、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即: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时期。

  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确认;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单位犯罪主题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罪过,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犯罪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的联系,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

  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犯罪过失的两个方面的特征;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以及两种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四、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及表现形式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其评价标准: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对上述第一节内容要求理解;对第二节、第三节、第四 、第五节、内容要求记忆、理解并会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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