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清末时期。
清末时期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清朝灭亡这一特殊历史时期。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化,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封建国家蜕变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中国也艰难地开始了由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近现代法律文明的转变。因此,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8.民国时期。
自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至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出大陆,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民国时期。在此期间,先后存在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等政权。在20世纪初的特殊社会环境下,中国近代法制开始艰难迈步。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制度等,是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
9.革命根据地时期。
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人民群众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创建活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刑事法律、司法诉讼制度及马锡五审判方式等,都是复习的重点。
(二)从横向看本课程的复习重点
从横向上看,中国历史上每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一般都可以分为法律思想、立法活动及成果、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司法体制及主要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
1.关于各朝的法律思想。
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也有其明显的发展轨迹和渊源关系。夏商时期,天讨、天罚的神权法理论占主导地位。西周初年,周统治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进一步丰富了早期的政治法律理论。春秋战国之际,儒法两家提出了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理论。而在战国大部分时期及秦朝,法学家派的理论在政治实践中一直占据着支配地位。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着学派成功地独霸中国的政治思想舞台,以德主刑辅为中心的儒家思想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正统的法律理论,唐明清各朝均未脱离儒家学说的框架。因此,只要把握好上述几条基本线索,并结合唐朝、明朝、清朝的特点,就可以基本掌握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
2.关于各朝的立法活动及成果。
应该说,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及立法成果,是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一个主要线索,也是复习和考试的主要内容。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春秋时期的铸刑书、铸刑鼎及竹刑,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律,汉朝的约法三章与《九章律》,《魏律》、《晋律》、《北齐律》,唐朝诸律及《唐六典》,《宋刑统》及宋朝编敕,《大明律》及《明大诰》,《大清律集解附例》与《大清律例》,清末修律诸项成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法文件,国民党政权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革命根据地的各项宪政、刑事、土地、劳动、婚姻及诉讼立法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基本内容。
3.关于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是中国古代的主体部分,所以理所当然地成为复习、考试的重点。一般而言,各个时期的刑事法律主要包括刑事立法、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等几个方面。刑事立法与前面所述各朝立法活动及成果基本一致。主要罪名则应着重把握一些有代表性的罪名与制度,如重罪十条、十恶、奸党罪,等等。诸如亲属相容隐、八议、官当、类推制度、化外人犯罪等有特色的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各时期刑罚体系的改革、刑罚种类的变更,这些都是复习、考试的重点。
4.关于各个时期的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
在各类法制史教材中,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也占有相当的篇幅。民事制度中,除所有权、契约、债等基本内容外,婚姻制度较为重要。经济法律规范,秦朝、宋朝及明朝的内容较有代表性。行政法律制度则以西周、秦、唐、清朝的内容为重点。
5.关于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
司法诉讼制度也是中国法制史课程中的重要内容。一般说来,各个时期的司法诉讼制度主要涉及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等问题。各个时期的司法机关、特别是中央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相互关系以及发展演变,有代表性的控诉、审判、拷讯、判决、执行、复核、会审制度等,都应重点掌握。
从历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情况看,试题大多集中在各个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法典、主要罪名、法律适用原则、刑罚制度、司法机关、诉讼制度等具体而明确的问题上。而民事、经济及行政法律规范等内容则较少涉及。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应该在全面掌握各个时期法制基本情况的前提下,有重点地把握立法、法律思想、刑事法律及司法诉讼制度等问题。
附件一:法制史112题给大家测试一下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美名,()是贪得无厌,()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4不用命戮于社是夏启《》中记载得一条最早的军法。
5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二曰()三曰()。
6西周有三宥之法,即()()和()。
7西周时期过失称为(),故意称为(),惯犯称为(),偶犯称为()。
8西周时期设有专职的官员管理契约事宜,称为(),()是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形式;()适用于借贷关系的契约形式。
9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是()()()。
10()集各国立法之大成,是中国古代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11西周时期,凡是民事案件一般称为();刑事案件称为()。
12西周时期在审判结束后,要向当事人宣读判决书,称为(),犯人不服判决的,可以要求上诉再审,称为()。
13圜土所关押的是特定对象,即未达到处以五刑程度的轻微犯罪者,当时称为(),并由()专门管理。
14()是加在脚上的木制刑具,()是加在颈上的木制刑具。
15汉律有《九章律》《》《》和《》。
16东魏的《》有刑事法律的性质。
17西魏编有《》成为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种法律形式。
18官当正式规定在《》和《》中。
19秦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责任,凡是故意加重或减轻判刑,承担()的责任;凡是故意有罪不判或通过篡改案情,使罪犯达不到判刑标准的承担()责任;由于过失而造成适用法律的错误,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