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著作权主体的认定──假设型抗辩的审查与判断(3)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本案的思考:案件已审理结束了,但却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思考。近年来,我国摄影作品的侵权案件屡有发生,从目前摄影作品被侵权案例来看,直接从画册、画报上翻拍盗版或电脑扫描最为猖獗。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像本案这种“搭便车”的现象络绎不绝,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市场及经济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同时也损坏了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可见改善摄影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的任务已迫在眉睫。越来越多的摄影人也已经意识到运用法律武器,积极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和应有权利的必要性。而在法律上主要通过著作权法来予以规范,这对摄影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价值就在于通过规定和推行保护著作权的各种法律措施,打击和制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减少和预防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从而鼓励和促进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繁荣科学文化事业,丰富社会精神财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设计应该紧紧围绕著作权的救济而进行。因此在立法上我们不仅要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还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来增强著作权保护的救济效果,更好地发挥著作权法的作用,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