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就是传统民法中所谓的意思自治原则或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包含了等价有偿的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是整个民法的精神,它渗透到民法的每个制度中,合同制度当然也不例外。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的主要两个制度:一是情事变更制度,二是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它常常被称为是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或称为“帝王规则”其含义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内容和功能:
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良俗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概念和法律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除包含对当事人本人法律与道德约束外,更多地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因素,具有十分灵活的特性,尤其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直辖市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