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辅导:合同法总则笔记(一)(4)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8、合同的分类:
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合同根据其成立是否需要这际交付实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会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工本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为不要式合同,这也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一个体现。
3、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依附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所谓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合同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还价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愿意负担义务,目的在于使相对方因此负担对待履行的义务。单务合同是指仅在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分类的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这种抗辩权只有双务合同当事人方能行使,单务合同当事人因并无对待给付义务存在,故无此抗辩权。
2、在风险的负担上不同。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合同权利亦归于消灭。在此情形下,一方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如果对方已经履行的,则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在单务合同中,则不会发生上述问题。
3、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因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除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言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在单务合同中,由于一方负担给付义务,所以不存在上述问题。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互为对价,可以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当事人之间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为有偿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9、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有如下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廛,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虿成立善意取得。
6、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一方合同的名称,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和内容的合同。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指法律上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7、为本人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8、本合同与预约合同。这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存在有事先约定的关系进行划分的,凡当事人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约合同,又称预约。凡为了今后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是本合同,又称本约。
9、格式全同与非格式合同。这是根据合同必须条款的内容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的,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其特点是一方预先拟定肫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非格式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的合同均属此类,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根据情况约定变列,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全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何去何保障。
10、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这是根据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否已经确定而进行的分类。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定的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定的合同。
10、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11、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阅过程的完成,也就是说,缔约人经过平等的协商而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要约和承诺的结束意味着当事人合意的完成,亦即合同的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在广义上,是指合同的有效,即具有了一般的法律约束力,在狭义上,则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从理论上说,二者的区别是: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阳终被认定为均儿,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然,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从事 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12、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
1、合同订立的主体要件。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3、缔约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13、要约:
要约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为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拘束力:要约这种订约的意思表示虽然不是法律行为,但当事人发出要约后又违反了要约,而给信赖要约有效的一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的时候,受要约人同样可以根据缔约过换的原则要求其赔偿损失。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其必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抵赖、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通俗地说,就是一方订约人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