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亦称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活动方面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犯罪客观方面是与犯罪客体紧密联系着的,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体回答的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是什么样的社会关系,而犯罪客观方面则是回答了这一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并且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因此,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犯罪的客观方面与犯罪客体相结合,共同构成了使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矗
在实践中,能够说明犯罪的客观事实是多种多样的。我国立法机关并不是把一切客观事实都作为犯罪客观要件,而是把那些最基本的、足以表明社会危害性质及其程度的客观事实,在刑法中规定为犯罪的客观要件。根据这些条件是否为犯罪构成所必需,可以分为两类:这一类是必要要件,它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待业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这些因素,否则犯罪不能成立。第二类是选择要件,它包括犯罪的时 间、地点、方法等,这些要件并不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只是对于那些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犯罪,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研究犯罪客观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划分罪与非罪的重要客观标准。
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重要依据之一。
3.研究犯罪的客观要件,对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也有重要意义。
二、危害社会的行为
从一般意义上说,人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外部动作。但是刑法所讲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具有特殊含义的危害行为。它是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状态,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有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就只能属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无意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意识的动作或言论。
(2)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
(3)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无法履行其义务。
这三种情况,由于缺少人的心理因素,都不能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归纳起来,可以分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
所谓作为,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是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许多犯罪也只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犯罪意图就不可能实现。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是要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谴责或者纪律处分,而不能构成犯罪。
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在刑法分则法,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只有少数几中,另外,有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又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认定犯罪时有着重要的意义,单纯的思想不是行为,没有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惩罚只有思想而没有行为的“思想犯罪”,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格格不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