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硕辅导之刑法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

1. 放火罪

1) 客体:公共安全。

2) 对象:关系公共安全的公私财产。焚烧自家财产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

3) 客观方面:行为犯。可作为;也可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为前提,且发生重大损失。

4)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行为犯,以实施完毕放火行为为既遂。1没点燃或刚刚点燃未能独立燃烧为未完毕。是否有危害结果或危险均不影响既遂成立;2与失火罪的区别,失火罪为过失,且为结果犯,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3放火为了毁坏财物而没有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如危及公共安全,仍定本罪;4以纵火焚烧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电视电信设施,定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5以放火杀人的,危及公共安全的,定本罪,否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2. 爆炸罪

1) 客体:社会公共安全。

2) 客观方面:作为;不作为,锅炉工故意不加水致使锅炉爆炸。

3) 对象:必须针对不特定多数人或重大公私财产。

4) 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6) 认定:1以爆炸杀人、伤人、毁物的,行为人主观上指向的是特定人或物,也采取了措施防止危及公共安全,客观上也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如果客观仍然危及了公共安全,仍定本罪;2以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或通讯设备的,不以本罪论处;

3.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义:使用与放火、投毒、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程度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 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 客观方面;驾车撞人、私设电网、向人群开枪射击、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

3) 主体:一般主体。

4)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5) 认定

6) 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10年。

4. 破坏交通工具罪

定义: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来源:www.examda.com

2) 对象:正在使用中(包括临时停靠、随时开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航空器;不包括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拉机(农村作为主要交通工具的除外)、马车,破坏这些工具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而构成犯罪的,可定故意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罪;破坏没有交付使用或正在制造、维修、储存中的交通工具,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3) 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如操作系统、制动刹车系统,使交通工具严重受损或完全报废,足以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如果毁坏门或窗等辅助设施的或者盗窃车轮使车辆不能行使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以本罪论处;以是否可能发生颠覆、毁坏危险为度,车都不能开了,也就谈不上危险了。

4) 主体:一般主体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6) 认定: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爆炸、放火方法破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一律定本罪;破坏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且危害公共安全,定爆炸罪、放火罪;未危及公共安全,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本罪与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和对象不同。盗窃、故意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重要部件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盗窃、故意毁坏非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部件或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的附属部件且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定盗窃罪。本罪属于危险犯和结果加重犯。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是行为实行是否终了。但有例外,行为终了了,并未造成危险,定未遂(实行终了的未遂);行为未终了,但造成了危险,顶既遂(未实行终了的既遂)。还有一种正宗的未遂,即开始实施,还未造成危险即因意外原因停止,如已经造成危险而因意外原因停止,仍为既遂。

5. 破坏交通设施罪

1)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2) 对象:正在使用中的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其他交通设施。

3) 客观方面:必须足以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的现实危险或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现实危险的,不构成本罪。熄灭灯塔,在轨道上搁置障碍物也算。

4) 主体:一般主体。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两种。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

6) 认定: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区别。以直接指向的对象为标准。

6.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定义:为首策划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组织的行为。

1) 客体: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参加了国际社会有关打击恐怖组织、活动的国际公约。

2) 客观方面:积极参加指多次参加或偶尔参加但起主要作用。选择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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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