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主体:特殊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3) 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4) 认定: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论。主要因技术因素造成的,不论。但可以避免而未避免的,可论。本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发生的场所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法条竞合的罪名有:重大飞行事故罪、工程重大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定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1) 客体:公共安全。
2) 客观方面: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工程质量缺陷、导致坍塌、断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主体:特殊主体
4) 主观方面:过失
5) 认定:本罪是结果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