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硕辅导之刑法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3)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2) 主体:特殊主体,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3) 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4) 认定: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论。主要因技术因素造成的,不论。但可以避免而未避免的,可论。本罪与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发生的场所不同;犯罪主体不同。法条竞合的罪名有:重大飞行事故罪、工程重大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

1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定义: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为。

1) 客体:公共安全。

2) 客观方面: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工程质量缺陷、导致坍塌、断裂,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主体:特殊主体

4) 主观方面:过失

5) 认定:本罪是结果犯。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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