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在职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管理,提高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 〔20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接受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一、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接受学位教育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报到时,必须按学校规定先缴纳培养费,后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健康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分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 未办理申请推迟入学手续而不报到者;
2.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3. 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道德败坏者;
4. 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伪造学历、学位证件行为者;
5.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6.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者。
四、新生有下列情况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处处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1.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学习,经审核确系特殊情况者;
2. 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者。
推迟入学的新生,入学时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因身体原因推迟入学者,还需附医院复查合格证明书。
五、鉴于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学习不离岗”的特性,其入学后的注册方式可由所在学院自定。每学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注册,未按时缴纳培养费者不得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向学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延期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章 转专业
六、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因导师变动或其它特殊情况,在本专业点无法继续培养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转出学院及拟转入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转专业只能在同一培养类别中进行,且转出专业的报考条件必须与转入专业的报考条件相符。
第四章 退 学
七、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责任人或职能部门提出,经学院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予以退学:
1.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3. 本人申请退学。
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可发给结业证明。
八、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提出,研究生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作自动退学处理:
1. 超过两周不办理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
2.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者。
第五章 纪律与处分
九、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学位论文写作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弄虚作假;学位申请中严格执行操作流程,不减漏环节。
十、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处分参照《江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六章 学习年限
十一、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以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年限为准,一般不再予以延期,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业者,将自动终止学业。
第七章 学位授予
十二、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取得规定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完成全部培养环节,经学位评定分委会审议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相应专业硕士学位,发给相应专业硕士学位证书,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章 其 他
十三、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取得学位或经学校批准终止学业者,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十四、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应在论文开题之前将培养费全部交清。经学校批准退学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可根据其进校学习的时间和内容,退还未修部分的培养费。自动退学或被取消学习资格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已交培养费不予退还。
十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