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学校2007年GCT考试语文资料全集(49)

Freekaoyan.com/2009-01-04

6.3. 行政法  

    (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一词,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的总称。首先,它属于国家的范畴,即属于公务,不是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事务;其次,并不是一切国家权利都是行政权力,只有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的权力才是行政权力,它有别于代议机关的立法权和司法机关的检察权和审判权;第三,行政权属于“执行权”,它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去行使国家职能从而实施法律的行为。
    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3.行政法指的是一个法律部门,是规范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的总称;行政法规是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但是它不限于行政法规,其他关于规范和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也属于行政法的渊源,即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的组成部分。
    4.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行政组织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等。
    5.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公安行政法、体育行政法、科技行政法等。 
    (二)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行政法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三)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又称国家管理机关或政府。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国家公务员是代表国家或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在我国,公务员指的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上的工作人员。政务类国家公务员是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他们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及通过正式任命的人员。 
    业务类国家公务员是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行政在编人员。
    (四)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是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同时,行政行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3.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其适用范围是普遍的,所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本资料由安通学校提供)
    4.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有:设定权利和义务,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变更法律地位,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的合法,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
    5.各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合法,即行政机关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合法依据,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2)行为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内,越权无效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3)行为的内容合法,即内容要有可能明确、符合公共利益和法律规定;
    4)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5)行为符合法定形式。
    6.行政行为的效力有:
    1)确定力;
    2)拘束力;
    3)执行力。
    7.对于行政行为的处理:
    1)行政行为因行政越权、行政侵权、滥用权力或不合法定程序而予以撤销;
    2)已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如果发现其不当或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其行为的内容或使行政行为部分地失去效力并做出新的规定,这称为行政行为的变更;
    3)行政行为由于不适应新的情况,并非违法或不当,由行政机关宣布废止;
    4)行政行为或者因为制定新法规而使具体行为失去效力,或者所针对的对象不复存在而消失,或者行政相对人因设定的义务充分履行完毕而消灭。
    (五)几项中国行政法要点概述
    1.《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和权利。
    (1)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赞同,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2)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1)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2)学生在不影响学业任务的前提下,在业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3)学生可以在校内组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4)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2.《教师法》规定教师的权和义务。
    (1)《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限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培训。
    (2)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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