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监管的方式比较与选择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3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秩序则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近几年来在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爆发频繁,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而在我国,金融问题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大课题。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金融业因其具有特殊性质,是受监管最严厉的行业,这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1998年,我国鉴于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加大了金融体系改革的力度,其中尤以金融体系的改革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强调,被称为1998年金融改革的“主旋律”。那么,我国的金融监管究竟要确立在何种目标模式上呢?这不能不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拟对当今世界占主导地位的两种监管模式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回答上述问题的一些启示。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金融监管是政府或作为其代理机构的监管当局基于金融市场自然垄断特征、信息不对称、公共产品特性、危机传染性等原因,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的限制、管理和监督和相应的制度的总和,包括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市场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金融机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达标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和执法体系过程。


  金融监管的目的在于使金融体系稳定有效地运行,并为经济发展服务,因为金融市场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交换货币资金的市场,与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等同质,都是生产要素市场,其目的都是改进经济福利。用科斯分析企业存在的原因来对比,金融市场交易主体的形成也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金融市场的资本积累、资源配置、调节经济、反映经济诸功能就是金融市场的经济福利和社会福利贡献。但是,金融市场因为金融资产的趋利本性和虚拟性而容易形成破坏力极大的危机。


   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在于经济学的解释。金融市场首先是不完全的,市场信息不是完备、对称的,信息搜寻成本又因为知识的专业化而很高,因此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金融市场同时具有公共产品特征,负的外部性效应使得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通过信用链传染而形成金融危机,“庇古税”和科斯定理也不能解决这一外部性,因为单个金融市场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利益是极不对称的并且交易费用是极高的。金融市场的另一特征是货币资金的特殊性质产生的,因为经营货币资金对规模经济的要求很高,所以金融市场具有形成垄断的天性而不能够在主体间形成稳定的自由竞争关系。


   金融机构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中央银行具有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宏观调控和进行金融监督的职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的职能;证券、信托、保险等活动也都具有一定的分配和调节社会资源的职能。这些机构的职权隐含着某种权力因素。如果不对其权力进行监督,就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和对社会利益的侵犯。因此,必须对其进行监管。金融机构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当今世界各国对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采取特许制,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营业范围都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特许权是一种独占权,即行业垄断。这种垄断地位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也给其滥用特权提供了可能。为了维护公平,保护处于劣势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必须进行监管。总而言之,监管是金融体系所必需,是制约金融权力,防止滥用垄断权力的必要手段。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进行是必不可少的,但监管的进行需要体制的保障,只有将其通过体制加以固定,才能使其公开化、透明化,从而具有效率。


金融监管方式的比较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金融一体化、自由化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此起彼伏,大大改变了金融业的原貌。金融创新使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界限日益模糊,原来对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政府管制和法律限制被不断突破,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与此相对应,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进行重大变革,逐渐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或部分混业监管模式。随着经济金融形式的变化,金融监管由分业向混业模式转变的趋势正在加强。


  但是否应该实施混业监管要依据一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适当的监管机构对各个国家来说也不尽相同。这可以由世界范围内存在的多种多样的监管结构来证明。


    实现目标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就金融监管来说,国际上也存在许多争论,统一监管(混业监管)还是分业监管是争论的焦点,下面我们对统一和分业监管的优劣做一比较。


    支持统一监管的论点的理论基础一是从效率的角度出发,认为统一监管会带来规模经济,二是从是否有必要随着金融联合体的出现而扩大监管的范围,或者是说是否应随着金融机构间界限的日益模糊而确保监管对金融业竞争中立性的角度来阐述的。具体理由不外以下几点:


   第一、对金融联合体的监管。金融联合体往往是同时在国内市场或国际市场上经营着不同的金融业务机构的集团,这就会促使监管当局寻找更有效的途径来对其进行监管。如果是分业监管的情况,人们就有理由怀疑金融部门监管者是否有能力从总体上衡量这个金融机构的风险,以及它是否有能力来确保监管没有缝隙和漏洞。实际上,因为监管权限的存在,就使得这些监管者只能对金融联合体的某些业务有监管权,那么有些风险也便不能为独立的监管者所消除。包括该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有充足的资本以及该集团内部系统和控制是否足以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等。在这一点上,统一的监管职能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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