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半岛在线注册思想政治理论精选实用教程 - 李海洋 第7集(6)

本站小编 半岛在线注册/2018-01-09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单选、多选、分析)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1.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
2.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为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二是政治自由。政治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作为精神自由,是公民的私事,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人都不得打着宗教信仰自由的旗号组织或参加邪教组织。
4.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有狭义和广义。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是其他自由和权利的基础,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5.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权,申诉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获得国家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6.社会经济权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包括:第一,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第二,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四,物质帮助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知识水平是国家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特定主体权利
除以上规定外,我国《宪法》还对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华侨等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单选、多选、分析)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故称宪法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我国社会安定和谐的前提和保证,是我国公民的最高法律义务,也是推进改革开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前提。每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维护国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并与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行作斗争。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
2.遵守宪法和法律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每个公民都应该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所确立的各项原则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这是公民遵守宪法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循各项法律法规,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依照相关法律进行活动,这是公民遵守法律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国家的安全是每一个以中国为祖国的公民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必要条件。国家的荣誉就是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国家的利益主要是指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所必需的,每一个公民都要树立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同一切损害祖国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进行斗争。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渠道,也是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积累的重要来源,是国家调节国民经济的重要杠杆。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作为法律义务,虽以公民自觉性为基础,但也带有强制性。
6.其他义务
除上述义务外,我国《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一般了解)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标志是,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单选、多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果,在制度上和法律上具有三点重大意义。
(1)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前进。
(2)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3)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的建设发展,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国家发展、人民幸福、民族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特征(单选、多选)
(一)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法律体系的本质决定于社会制度的本质。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必然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法律体系必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的共同意志,维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二)体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相伴而行、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首先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其次,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发挥了积极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再次,妥善处理了法律稳定性和改革变动性的关系,既反映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做法,又预留了今后的发展空间。
(三)体现结构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国情要求
法律体系的构成一般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和立法体制。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但具有因历史原因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基本国情,中国宪法和法律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立法体制,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内在统一而又多层次的结构特征,这既反映了法律体系自身的内在逻辑,也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与其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这些法律规范由不同立法主体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具有不同法律效力,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一个科学和谐的统一整体。
(四)体现继承中国法制传统和借鉴人类法制文明成果的文化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立足于中国国情,坚持将传承历史传统、借鉴人类文明成果和进行制度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注重继承中国传统法制文化优秀成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的融合;另一方面,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立法有益经验,吸收国外法制文明先进成果,但又不简单照搬照抄,使法律制度既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又顺应当代世界法制文明时代潮流。
(五)体现动态、开放、与时俱进的发展要求
中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整个国家还处于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具有稳定性与变动性、阶段性与连续性、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统一的特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然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并伴随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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