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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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合作开发(P70):合作经营的一种形式,是指由外国投资者提供资金、设备、技术及管理经验,与东道国合作对东道国境内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并从开发收益中分得一定的货币利润或产品。依风险合同所进行的石油合作开发是合作开发的一种典型方式。
7. 风险合同(P71):由外国投资者提供资金、设备及技术单独或与东道国合作方一起对东道国特定区域内的石油资源进行勘探并确定有无开采价值。如未能发现有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则外方所耗费的资金完全由自己承担;如探明有开采价值的油气田,则双方合作进行开采,外国投资者将从开采收益中分得利润或油气产品。
8. 有限责任公司(P77):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股份有限公司(P77):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每个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 绿地投资(P98):又称创建投资或新建投资,是指跨国公司等投资主体在东道国境内依照东道国的法律,设置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归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
11. 并购(P98):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兼并,又称吸收合并,即两种不同事物,因故合并成一体。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收购,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横向并购——在同一类产品的产销部门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纵向并购——在生产或经营的各个相互衔接和密切联系的公司之间发生的并购行为。
混合并购——横向与纵向相结合的并购行为。
12. 外商股权并购(P10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13.外商资产并购(P104):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14. 特许协议(P120):是指一国(地方)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投资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的协议。
15. BOT(P121):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方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BOT是政府与承包商合作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特殊运作模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
16. 注册资本(P176):是指为设立企业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合资、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合资或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的总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17. 投资总额(P176):是指企业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各类资产的总和。企业的投资总额可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投资者的自有资产(股),一部分是企业的借贷资金(债)
18. 海外投资保证(P213),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就本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的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所提供的保护制度。广义上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应包括一切为保护境外投资者利益和促进投资发展所作出的法律上的规定,如税收优惠、财政资助、投资保护、信息援助等。狭义上的投资保证制度则仅指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19.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P214):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就本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的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所提供的保险制度。资本输出国通过设立专门的保险机构承保一定政治风险,当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承保的风险发生并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即由该承保机构予以赔偿。该保险机构在赔偿了保险人的损失后即取得代位权,可依据本国政府与东道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的规定,向东道国政府提出赔偿请求。海外投资保险险别通常有征用险、外汇险和战争险以及政府违约险。
20. 境外投资保险的代位权(P217):是指境外投资保险机构依照与被保险人的约定向其支付保险金之后,即取得了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东道国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权的规定是境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运作的基础,由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东道国进行索赔即将东道国内的赔偿关系上升到了国家之间的赔偿关系,使得不易获得的赔偿在依照国家之间的协定进行时变得相对规范和简便。
第五章 国际金融法
1. 国际金融(P3/364):是指国家间的货币资金的融通,产生于国际商品交换。不同国家的货币的兑换即国际汇兑,是最初的国际金融活动。随着国际金融活动的发展,国际收付结算、国际借贷和以股票、债券方式从事国际投资均已成为日常的国际金融现象。
2. 国际金融法(P3/364):调整各类金融机构、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国家等实体因国际金融活动而结成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国际金融关系(P4/364-365):各类金融机构、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国家等实体因国际金融活动而结成的关系。根据实体,可分为三类:一是国际金融交易关系,即地位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所结成的关系,如国际借贷关系。二是国际金融管理关系,即国家与私人因国际金融活动而发生的管理关系。三是国际金融协调关系,即国家之间就国际金融活动管理所形成的关系,如国家之间就维持汇率稳定所结成的关系。
4. 国际货币法(P5/365):调整国际货币关系,即就国家发行的货币在世界范围内发挥货币职能,而在国家之间所结成的协调关系以及在国家与私人之间所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 国际货币关系(P5/365):指就国家发行的货币在世界范围内发挥货币职能,而在国家之间所结成的协调关系以及在国家与私人之间所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6. 国际货币体制(P6/130):是各国政府为适应国际贸易与国际支付的需要,对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世界货币职能所确定的原则、采取的措施和建立的组织形式的总称。国际货币体制的核心是货币本位制度和汇率制度。从历史上看,货币本位制度经历了从金本位(商品本位)向纸币本位(信用本位)的转变;汇率制度则经历了从固定汇率向浮动汇率的转变。
7. 国际金本位制(P7/366):是以黄金为一般等价物的国际货币制度。在这种制度下,黄金发挥着世界货币的作用,作为国际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被各国普遍接受,并作为社会财富的代表,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与国际金本位制度相适应的是固定汇率制度。 按货币与黄金联系程度的不同,国际金本位制度可分为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8. 金币本位制(P9/366):以黄金作为货币金属进行流通,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金本位制。
9. 金块本位制(P9/366):虽然货币也有法定的含金量,但金币已不再流通,而代之以纸币;黄金作为货币发行的准备金集中于中央银行;纸币与黄金的兑换受到严格的限制。
10. 金汇兑本位制(P9/366):以存放在金币本位制或金块本位制国家的外汇资产作为准备金,以有法定含金量的纸币作为流通手段的一种货币制度。
11. 外汇(P28):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包括:外国货币,如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如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如政府贷款、公司债券、股票;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12. 汇率(P31):是两个不同国家的货币的价值比率,用一国货币表示的另一国货币的价格,是不同货币进行交换(外汇买卖)的依据。外汇汇率有多种分法,可以分为直接标价汇率和间接标价汇率;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
13. 浮动汇率带来的汇率风险(P33):即在债权债务双方实现货币支付的期限内,因支付货币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实际支付的增加或实际收入减少的可能性。
14. 黄金保值条款(P34):即以支付货币的含金量为基础,计算出支付总额的含金量。如果在支付期内该货币的含金量发生变动,不论其汇率上浮还是下浮,支付货币的总额仍以原含金量计算。
15. 外汇保值条款(P34):即在合同中以某种货币计值的同时,将支付总额按当时汇率折合成另外一种较为稳定的货币,并规定,如在支付期内计值货币贬值,即根据用另一种较稳定货币计算的支付总额,按支付日汇率折成合同的计值货币支付。
16. 外汇交易(外汇买卖)(P40):是不同国家货币的兑换活动。外汇交易可便利国际债权债务的清偿,有助于当事人消除或减轻汇率风险,也可集中国际闲散资金,调剂各国资金余缺。外汇交易的当事人主要包括:进出口商和其他外汇需求者、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外汇经纪人以及外汇投机者等。
即期外汇交易(spot exchange transaction)也称现汇买卖,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在两个营业日内办理收付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forward exchange transaction)也称期汇买卖,是指外汇买卖成交后,在合同约定的未来的某一时间办理收付的外汇交易。
商业性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与商品进出口相联系的期汇买卖;
金融性远期外汇交易——是指为金融投资或保值所从事的期汇买卖。
17. 外汇管理(P43):是指一国对外汇买卖、外汇收付、外汇借贷、国际结算、外汇汇率及外汇市场等所实行的管理和控制。发展中国家通常实行严格的外汇管理,称之为外汇管制。
18. 外国政府贷款(P50):是一国政府以其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无息或低息援助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一般是对比较友好的国家提供的,具有援助的性质。
19.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P53):是国际性或者区域性的国际金融机构对本组织的成员国提供的贷款,一般面向组织成员国中较为贫困的或暂时出现国际收支不平衡的国家,通过提供贷款和技术上的援助,帮助和促进其经济的发展。
20. 国际商业银行贷款(P56):又称国际商业贷款,是指一国商业银行向他国借款人提供的商业性贷款。
21. 国际银团贷款(P58):一家或多家银行牵头,多家分属不同国家的银行组成银行集团,各按承诺金额,共同向借款人提供中长期贷款,其特点是数额大,期限长,风险小,有利于借款人提高知名度。国际银团贷款的基本形式为直接型国际银团贷款和间接型国际银团贷款。
直接型国际银团贷款:在牵头行的组织下,由借款人与各贷款银行直接签署同一份贷款协议,各银行依据自己承诺的份额,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并回收贷款。
间接型国际银团贷款:由牵头行与借款人签署贷款协议,再由牵头行与若干家银行签署协议,将贷款份额转售给其他银行。
22. 资料备忘录(P74):也称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一份重要法律文件,是银行决定是否参加贷款时对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贷款安全、贷款条件作出评估的基础。备忘录是由牵头行准备的,但其内容涉及的是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这些资料均应该由借款人提供。
23. 外国债券(P116):是一国的债券发行人(借款人)在他国的债券市场上发行的以债券市场所在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如加拿大人在美国发行的以美元为面值的债券(在美国发行的外国债券也称“杨基债券”),美国人在日本发行的以日元为面值的债券,(也称‘“武士债券”)。外国债券的发行通常由债券市场国的金融机构承销,其购买者也基本上是市场所在国的居民
24. 欧洲债券(P117):通常是指一国的债券发行人在他国的债券市场上发行的以第三国的货币为面值的债券,如加拿大人在美国发行的以日元为面值的债券,美国人在日本发行的以德国马克为面值的债券。以日元为面值的称欧洲日元债券;以马克为商值的即为欧洲德国马克债券。欧洲债券的发行通常由不同银行组成国际辛迪加承销,欧洲债券购买人也不限于发行地国家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