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首要分子只有两种即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② 主犯与首要分子在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
主犯要求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作用方式可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实行等;首要份子要求犯罪分子必须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可见首要份子认定标准较主犯的认定标准高。
③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是如其首要份子只有一人,且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的情况下,则此时因此犯罪不具备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首要分子不是主犯。
三种主犯中只有前两种是首要分子,第三种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不是首要分子。
六、案例分析题:30小题,15分。
30、人民法院查明成年人高某以下犯罪事实:
事实一:2001年7月2日高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将顾某强行奸淫,后又强迫其卖淫,7月9日将顾某出卖。在7月20日,高某还以出卖为目的合资两名婴儿,为防止婴儿哭闹,高某给婴儿喂了安眠药,因剂量不当导致其中一名婴儿死亡,另一名婴儿一直没有卖出去。
事实二:高某听说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了自己的上述事实,便带着10万元人民币,于2006年9月2日晚找到该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任某(任某为高某父亲的战友,与高家关系甚密),请任某帮忙。任某在收到钱款后答应“想办法”,后来任某找了个“理由”让办案人员对该举报材料进行了“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不久,任某调离了公安机关,高某因“事实”中的行为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了向任某送钱的事实。
(1)“事实一”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①对高某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②成年人高某(犯罪主体符合)以出卖为目的(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方面符合)2001年7月2日实施了拐卖妇女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符合),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犯罪客体符合),故高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其将顾某强奸的行为和强迫其卖淫的行为又同时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③成年人高某(犯罪主体符合)以出卖为目的(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方面符合)2001年7月20日实施了偷盗两个婴儿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符合),侵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犯罪客体符合),故高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其给婴儿喂安眠药致一名婴儿死亡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的结果加重犯
④因两个犯罪行为属同种数罪,从题意中可推导出其犯罪行为是基于一个概括的犯罪故意,符合连续犯的构成特征,应以一罪从重处罚,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从重处罚。
(2)“事实二”中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①对高某应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②成年人高某(犯罪主体符合)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直接故意,犯罪主观方面符合)2006年9月2日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犯罪客观方面符合),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犯罪客体符合),故高某构成行贿罪。
③因高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事实二”中任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为什么?
①对任某应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数罪择一重罪外断
②任某利用其县公安局分管刑事侦查工作的副局长职务的便利,接收高某财物,并为使高某逃避法律追究而对报案材料进行“技术处理”而没有立案。
其收受高某财物,并为高某谋利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廉洁性,构成了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