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在一次扫黄打非中抓获了一批卖淫嫖娼的人员。为了扩大警示教育作用,公安局一一宣读了涉案人员的姓名,住址和处罚决定。然后游街示众,有余千人围观。有专家认为该县公安局的做法是违宪行为,公安局认为他们是照章办事。
1. 该县的公安局做法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不合法。该县公安局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采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权,1982年第一次写入宪法,人格尊严是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的法律确认表现为作为人应该具有的人格权。
上述卖淫嫖娼人员确有违法行为,但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已经给予了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追究,再已经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再行将其游街示众,属于对于其人格上的羞辱,侵犯了其人格尊严权。
2、 公安机关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作为国家机关的一员,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执行公务过程中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法治原则。法治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法治原则主要表现为:第一,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第二,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法律规范。第三,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的时候,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允许公安机关可以对相对人游街示众,意味着公安机关超越职权行使了权力。
2、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代表国家价值观的变化,从以国家权力为核心,转向以人权为核心;国家尊重人权,意味着国家承担不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意味着我国的政治文化也演变成国家有可能侵犯人权,国家不得侵犯人权成为国家机构行使权力的基本规则。作为国家机关的一员中,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需要时刻克制自己权力行使的界限,不得侵犯相对人的基本权利。
3、 责任制原则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的原则。责任制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本案中,公安机关违法行使了职权,应该追究相应机关和人员的责任。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监督政府。
材料分析,15分
唐律疏议规定: “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 是所谓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原则。 这句话实际上是有关刑罚适用的总则性规定,具体说来就是刑罚适用上的“类推原则”。其含义为:对法无明文规定的犯罪,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罚处罚的规定,比照从轻处断。凡应加重处刑的犯罪,则列举轻罚处刑的规定,比照从重处断。
1.这条规定体现了唐律的什么刑法原则。
2.在司法实践中他怎么运用。
3.他这样规定有什么作用和意义。
请论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保障作用。
答:(1)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2)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公平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诚信友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