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民法学真题及解析(6)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3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法通则》中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

A.可以中止和中断B.可以中断和延长

C.可以延长D.可以中止和延长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这三项制度都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置的补救措施。由于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属于最长时效,从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都是权利人可以行使请求权而因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不能行使,因此,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不符合最长诉讼时效的立法意旨。诉讼时效延长则是在权利人基于客观原因不知道请求权存在或知道而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如海峡两岸的继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可以决定延长。据此,《民法通则意见〉第175条第2款规定,20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故本题答案为C项。

【考生注意】20年诉讼时效的特殊要求中,除了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适用的特殊性外,还要注意其起算点的特殊性。

39.顾客将胶卷交照相馆冲印,照相馆交给顾客一份取印单,该取印单属于()。

A.委托合同B.承揽合同

C.行纪合同D.技术合同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的认定。一份合同,属于法律上的哪种类型,必须根据合同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等体现的基本特征判断。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单纯的提供服务,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人完全承担法律后果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以不同类型的合同特征分析本题,照相馆根据顾客要求,完成冲印胶卷工作,提供冲印好的胶卷,由顾客支付报酬,顾客作为定作人,照相馆作为承揽人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定义,不属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故答案为B。

【考生注意】我国合同法划分了15种有名的合同类型,其具体定义都在法条中出现。有的定义表述的也比较模糊,还必须注意辅导书上对各类合同特征的解释,找到其最本质的代表该种合同的法律事实。如委托合同和行纪合同,法律规定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委托他人处理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担法律后果的合同。两者以谁的名义、是否一定从事贸易活动的事实显然不同,如果甲委托某贸易公司乙买或卖某商品,乙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和丙订立合同,那么,甲乙之间可以成立行纪合同;如果甲委托贸易公司乙把某合同副本送给丁公司,那么,甲乙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如果乙贸易公司为甲和丁之间提供了一个订立合同的机会,乙丁之间有所约定,那么,该约定即是居间合同。明确各种不同合同类型的区别,不仅应对选择题,更重要的是主观题和案例分析题的应用。

40.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的成立时间为()。

A.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B.保管物交付时

C.保管人签字时D.保管费交付时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保管合同成立时间。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自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保管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其成立必须以交付实物为依据。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并不能说明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除非有关于成立的特别约定;保管人签字和保管费的交付,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过程,但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时间。可见,只有B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理论上是有争议的,一般认为,合同成立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特别约定生效时间。本题题干所指的“保管合同的成立”并非是指保管合同的存在与否,而是指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的合同。还要注意保管合同的有偿无偿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寄存人寄存的是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另外,注意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区别。

41.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如果是给付货币,履行地点应当是()。

A.给付一方所在地B.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

C.合同签订地D.合同标的物所在地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履行的地点。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在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合同,是适当履行,从而消灭债务,在非履行地点履行则不能发生债消灭的效力。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时,根据法律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履行地点可以作为法院管辖的依据。《合同法》第62条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据此,B项符合题意。如果给付的是动产非货币,则A项给付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C项合同签订地可以作为履行地;如果是不动产,D项合同标的物所在地即是合同履行地。由于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所以其履行地点是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

【考生注意】事实上,合同履行地点远不如履行期限、履行标的重要,以上要侧重注意其他方面。

42.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的合同是()。

A.保管合同B.融资租赁合同

C.运输合同D.行纪合同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的范围。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后,对方需要付出相应的对价。如卖方发出货物,买方应支付货款;出借人支付所借款项,借款人支付相应利息等都是有偿合同。相反,就是无偿合同。合同是有偿的还是无偿,并非完全按照生活中的客观事实,有些是法律为了更好调整相关社会关系做出的特别规定,如运输合同、行纪合同等。《合同法》第288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就表明,法律规定的这两类合同都属于有偿合同。生活中的“无偿搭顺风车”就不构成合同法的运输合同,属于无名的合同。至于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只是承运人免除了旅客支付票款的义务,并不能因此认定该运输是一种无偿行为。在从事行纪活动中,如果行纪人不要求支付报酬,即可作为委托合同对待。有偿性是行纪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法》第237条规定的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当然也是有偿合同。只有保管合同,合同法没有要求必须支付保管费。《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律的其他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这就表明,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因此,本题所给的备选答案只有A项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法律规定合同有偿和无偿的意义在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如果是有偿的合同,义务人只要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要承担责任。如运输合同中即使免除乘客票款,承运人的责任也不能减轻。如果是无偿的合同,义务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如《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考生必须掌握哪些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哪些合同必须无偿的,哪些合同是既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的。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买卖、租赁、承揽、运输、融资租赁、仓储、技术、行纪、居间、供应能源合同、借款(自然人之间借款除外)、建设工程等都必须是有偿的;赠与必须是无偿的;委托、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等则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无偿的。此外,理论上还认为,借用合同必须是无偿的,而借贷则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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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