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按照不同的题型,有针对性地复习
考生必须关注每年修订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的变化。除了内容的变化外,更重要的是题型的变化。2000年至2002年中的判断题虽然取消,但实际上分散在选择题中。如“关于下列表述,说法正确或错误的是”。这三年的判断题一定不要忽略。过去考试中的名词解释、比较概念题,都要一一学习、理解、掌握。利用题型有针对性地复习,可以做到有的放矢。
选择题是客观题,包括单项判断题和多项选择题。出题覆盖面虽广,但也是民法的重点问题。先把往年的主观题和客观题吃透,基本上已占到考试的7成,然后针对未考过的重点再进行强化。过去考试重复率较高的知识点有: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和行为的判断、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后果、法人类型的界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最长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担保物权的种类、权利质权的成立、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无因管理的认定、不当得利的认定、债的消灭原因尤其是混同、提存的效力、要约和承诺的认定、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租赁合同的期限、知识产权的保护期及其起算点、名称权、代位继承、遗嘱的形式、过错推定责任的适用、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等。选择题的难点有三个方面:一是各个概念的分类并作举例说明,需要重点掌握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权利的分类、法人的分类、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物的分类、物权的分类、债的分类、合同的分类等。二是具体实例与理论相结合的分析。重点包括:行为能力、合伙责任、法人变更、意思表示、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诉讼时效的适用、各种具体人格权、物权的变动、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各种担保物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消灭、合同履行和解除规则、各种合同的区别点、特殊侵权行为等。三是运用法条对各种说法的判断。重点包括: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后果、监护人的范围、法人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代理种类、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民事责任方式、合同条款、要约的认定、要约的失效、缔约过失责任、合同履行规则、合同解除条件、违约金和定金的并用、具体各类合同的认定(如技术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最本质的区别)、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范围、专利权授予的范围、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夫妻财产制、离婚的法律后果、丧失继承权的原因、遗嘱的形式、民事责任方式。
简答题是主观题,包括以前考过的名词解释、概念比较题、论述题在内,都要掌握。往年考过的有:法人概念和特征、要约失效的情形、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2000年);法人成立的条件、保证的法律特征、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2001年);抵消与提存、赠与与遗赠、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隐私权与名誉权(2002年);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2003年);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区别(2004年);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条件的法律特点、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2005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2006年)。除了这些必须掌握的以外,今后简答题的复习重点应集中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非法人团体的概念和特征、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滥用代理权与无权代理的区别、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留置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区别、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代位权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定金的概念和特征、承揽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名称权和姓名权的区别、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区别等。
辨析题作为主观题,综合性比简答题强。如2002年的题目是: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2003年是:“所有权是完全物权——非定限物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可以任意地对标的物行使其支配权。”试用民法学的知识和理论对所说法加以辨析;2004年是: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白纸黑字,不容抵赖”。请运用合同法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2005年是: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一人做事一人当”。请用民法中侵权行为法原理对此加以分析。2006年是:我国民间有一种说法:“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请运用代理的理论知识对其加以辨析。由此可以总结出该题型的模式有两种,一是用民法原理辨析民间或传统说法;二是直接就民法的理论表述进行判断。这就意味着不是考生单纯地记忆一个概念或一个制度所能应付的,必需把相关制度进行有效的整合。当然,不是所有的题都必须如此。针对该题型,今后的复习应当在民法的特点、法人与合伙的区别、监护制度(子不教、父之过的说法)、意思表示、诉讼时效的效力(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说法)、可撤销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区别、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原则和一物一权原则、所有权的特点、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拾得财产要归公的说法)、善意取得、相邻关系(远亲不如近邻的说法)债的相对性原理(父债子还、一人做事一人当的说法)、债的类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合同条款、要约和承诺(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的说法)、格式条款、合同的形式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代位权、先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的说法)、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民事责任归责原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的说法)等等。
法条分析题,也是主观题,与简答题和辨析题不同的是需要完整地论证解释该法条的内容及其价值。根据历年试题,发现其出题范围基本限定在不分款项且能够独立反映某项制度的法条上。如2000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关于共同共有和善意取得、2001年是《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相邻关系及其处理原则、2002年是《合同法》第67条关于先履行抗辩权和《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2003年是《民法通则》第62条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2004年又是《民法通则》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行为、2005年是《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2006年《民法通则》第93条关于无因管理。7年的试题中重复了1次。除了必须掌握历年考试的内容外,今后我们应当可以重点复习以下法条:《民法通则》第7条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第30条个人合伙制度、第36条法人制度、第54条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第63条代理制度及其适用范围、第71条财产所有权制度、第87条连带之债、第92条不当得利、第106条民事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第122条产品责任、第123条高度危险作业致损、第125条地下施工致损、第126条建筑物件致损、第127条动物致损、第132条公平责任、第139条诉讼时效中止、第140条诉讼时效中断。《合同法》第8条关于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的关系、第14条要约、第42条缔约过失责任、第46条附期限合同、第50条越权代表、第51条无权处分、第60条合同履行的原则、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8条不安抗辩权、第73条代位权、第99条法定抵销、第105条债务免除、第107条违约形态及其责任方式、第108条预期违约、第116条定金和违约金的适用、第122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竞合、第142条标的物意外灭失风险的负担。《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等。
案例分析,作为主观题不同于前三种题型主要在于理论与实例相结合,所给案例考查的知识点都不是单一的。如2000年案例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有四个:包括必留份制度、遗产债务清偿、监护人设定、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订的协议的效力;2001年案例考查的知识点有三个:委托行为、表见代理和侵权行为;2002年案例考查的知识点有四个:重大误解、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合同相对性原理、善意取得;2003年考查的知识点有三个:无因管理、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监护责任;2004年是纯粹继承案例,考查的识点有三:一是不同形式遗嘱的效力;二是遗产的分割;三是遗产债务的清偿;2005年考查的知识点有三:效力待定合同、委托合同和授权行为的关系、行为能力的确认;2006年是单一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其考查的知识点有二:买卖合的效力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取得。除了以上的知识点必须有所把握外,今后复习重点应放在:合伙责任、法人的合并与分立、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诉讼时效、添附、拾得遗失物、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保证的适用、不当得利的认定、要约和承诺的认定、格式条款、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雇主责任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等。
5、准备必要的复习资料
第一,《考试大纲》必不可少。它不仅指明了复习的范围,同时还明确了争议问题的立场,是考试的既定方向。但遗憾的是,《考试大纲》过于简略,未给出识记、重点和难点,当然这也是民法的特点决定的。这必然增加考生的复习难度。再加之,现在没有指定与《考试大纲》配套的辅导教材,对初入法律之门的考生来说,庞杂而又多变的民法理论令许多考生是雾里看花,仅有《考试大纲》是不行的。
第二,选定一本教材。民法的教材很多,如何选择也很难。可以考虑以下几点进行选择:是否根据《考试大纲》编写;是否有确定的作者;是否是正规的出版社出版;是否有异常的印刷错误等。
第三,准备基本的法律条文。如《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等。
第四,选定一本历年试题分析。现在市面上的类似资料很多,选定时,一定按照选教材的标准进行。
第五,选定几套模拟题。有效的学习了民法教材,历年试题已经逐一看过,在考试前的一段时间,集中精力做几套模拟题测试自己的复习成果,将会提高学习成绩。
6、必要时,参加法硕考试辅导班
是否参加辅导班,取决于考生的自身条件。如果是初入民法之门,如果是不愿意自己看书,如果要提高复习效率,如果要把握复习重点,如果要感受竞争压力,参加一次或多次辅导培训,也是应付考试不错的选择。当然,各类辅导班很多,如何进行选择,这里也只能提供以下参考要素:授课教师、主办单位的信誉、面授时间和地点、个人经济、身体状况等。但有一点考生必须明确:辅导班绝不是泄题班或者欲考试题的答案讲解班。可以先试听,然后根据复习情况参加相应类型的辅导班。由于参加辅导班的考生心态不同,个人的感受也相差很大。只有结合自身条件,亲自“尝了梨子”,才知道“梨子的滋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