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辅导:犯罪主观方面(3)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五、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对犯罪目标的直接指向性,说明了具有犯罪目的的罪过必须具有直接追求性。很明显,间接故意只具有伴随性,犯罪过失对危害结果具有否定性,都不可能具有犯罪目的,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我国刑法对犯罪动机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它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我国刑法分则不少条文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情节轻微,犯罪动机无疑是能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

六、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和事实的认识错误。这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问题,主要是解决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手工艺南和事实情况发生误解时的刑事责任。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大类。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所谓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具体说,有以下几种情况:

1、某种行为在刑法上并不认为是犯罪,而行为人由于误解法律而认为是犯罪。

2、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实际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

3、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性质和刑罚轻重上有不正确的认识。

(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所谓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时的事实情况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对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事实的认识,是罪过的重要内容。具体说,这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为人对目标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质和种类的认识错误。这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没有认识,例如,误人为兽加以杀伤的,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构成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对象认识有错误,但是对犯罪客体认识没有错误,例如,误甲为乙加以杀伤的,则对形式责任不发生任何影响;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客体的种类认识有错误,则依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客体种类定罪。

2、行为人对犯罪手段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的认识错误。这种情况不影响罪过的成立。但是由于死亡结果没有发生,行为人只负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3、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错误认识,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有错误认识,对行为人仍然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处理。

4、行为差误问题。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种危害行为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发生了并不是行为人所期望的结果,行为人一般仍要负未遂的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行为差误不属于认识上的错误,但由于它与认识上的错误在观念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我们才把它放在一起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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