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指导:共同犯罪真题解析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 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2004年,第28题)

  [分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下面分析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正确;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B正确;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本案中,甲教唆乙,甲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乙、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所以D正确。

  2005年真题:

  28.请对“凡教唆他人犯罪的一律以共犯论处”进行辨论。

  [分析] (1)这种说法不正确,教唆他人犯罪的可能与被教唆人构成共犯,也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未必都以共犯论处。

  (2)教唆未遂的,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被教唆人不成立犯罪,教唆人单独构成犯罪。

  (3)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即教唆人唆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或唆使不知情人实施犯罪的场合,实际是把他人当作犯罪工具利用,教唆人与被利用人不构成共犯。

  (4)在分则已将某种教唆行为特别规定为独立犯罪的场合,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不以共犯论处,而是分别定罪处罚,如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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