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主体:个人和单位。
5)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偷逃税的目的。
6) 认定:与本罪罪犯同谋,(1)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2)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本罪论。起刑点是5万元,不足的,以一般走私行为论。与走私特殊物品的法条竞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走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此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同于走私文物罪。
7.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定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1) 客体:简单客体。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 (1)必须利用主管、经管公司、企业或与之有关的等职务上的便利。(2)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均可。(3)且为他人谋取合法或非法利益均可,且无论是否谋取到手。允诺为他人谋求利益的,也算。(4)数额较大,即既遂。公司、企业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本罪论。
3) 主体:特殊主体,即在公司、企业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不以本罪论,定受贿罪。
4) 主观方面:故意。
5) 认定:(1)数额必须较大。(2)接受别人的财物不要紧,关键看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3)收取正当的佣金不论。
8.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 客体:同上罪。即国家对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1)必须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为谋求正当利益则不论,此点不同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因此,有人犯受贿罪,不一定有人犯行贿罪。(2)通常是主动给予,也包括受到对方明示或暗示后送给的。(3)必须数额较大。
3) 主体:个人和单位。
4) 主观方面:故意,且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即使未谋取到也定本罪。
5) 认定:罪与非罪的区别。(1)数额是否较大。(2)是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为谋取利益或谋取正当利益,均不论。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不同。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外已重立贪行介”。
9. 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定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进行经济贸易活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2) 客观方面:(1)必须在能够识破对方骗局的情况下,因为严重不负责任而被骗。如果不能识破对方骗局,不论。(2)必须造成重大损失的实际结果,为结果犯。
3) 主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起领导、决策作用的负责人,如董事长、经理、厂长、院长、校长或其副职。
4) 主观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5) 认定:(1)损失不重大,或者重大但及时保住,均以一般失职行为论。(2)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
10. 伪造货币罪
定义: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
2) 对象:人民币和外币。
3) 客观方面:没有货币发行权的人,伪造。
4) 主体:个人。
5) 主观方面:故意。
6) 认定:(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伪造并运输的,按一罪从重处罚。(2)伪造后本人又持有或使用的,均以本罪论处。(3)持有或使用他人伪造的货币,以非法持有、使用伪币罪论处。
1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定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 客体: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
2) 客观方面:包括下列情形。(1)不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在没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的前提下,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具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个人或单位,虽有资格,但违反法律规定,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 主体:个人或单位。单位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4)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不具有,不影响。
5) 认定:(1)与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区别。本罪是不应吸收而吸收,后者是违法私自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
12.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1) 主体:内幕人员,包括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2) 认定:(1)泄露必须是故意的(2)过失泄露不论本罪(3)获悉后即利用之也定本罪。(4)只具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两种行为之一的,分别定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交易罪;同时具备的,只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