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用于实施诈骗活动,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和诈骗罪,这种情形属于罪数论中的()。
A.牵连犯B.想象竞合犯
C.继续犯D.连续犯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为:(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根据牵连犯的概念和特征,本题的题干显然构成牵连犯。选项B想象竞合犯和C继续犯都只有一个行为,而选项D连续犯是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请尊重知识产权,本文由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11.下列哪一种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行为也随之而结束,但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
A.诈骗罪B.故意杀人罪
C.非法拘禁罪D.非法持有枪支罪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继续犯的概念和特征及其与状态犯的区别。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继续犯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继续犯的这一特征,是它与状态犯相区别的主要标志。所谓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经实施,当即发生危害结果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或终了;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因此,继续犯与状态犯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犯罪形态。其区别主要表现于:第一,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一旦着手实施,必然随即引起相应的不法状态;而状态犯只是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以后,才有可能导致不法状态的产生。第二,继续犯是在犯罪行为继续存的同时,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也处于继续之中;而状态犯则是在犯罪行为结束之后,仅仅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不法状态有可能继续存在。概而言之,继续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产生、持续和终止,必然是同步的或基本同步的;而状态犯的犯罪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产生、持续和终止,则为非同步的。本题题干中犯罪在既遂之后犯罪行为也随之而结束,但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仍可能继续存在,显然是指状态犯。选项A诈骗罪,就是典型的状态犯,诈骗行为结束后,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不法状态仍然处于持续过程中。选项B故意杀人罪,杀人行为结束后,被害人死亡并非是一种状态。选项C和D都是继续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2.赵某犯A罪,依法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合议庭提出以下四种量刑意见,其中必定错误的意见是()。
A.判处有期徒刑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B.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C.判处管制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D.判处拘役6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根据刑法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地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选项ABD中,剥夺政治权利附加于有期徒刑和拘役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正确的,选项C中判处管制2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当是2年,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13.甲于2003年6月与乙合谋共同诈骗李某30000元,甲乙平分各得15000元。在审查本案期间,甲主动交待曾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事实。在处罚甲诈骗罪时其犯罪金额应为()。
A.34000元B.30000元
C.19000元D.15000元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承担及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犯罪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甲在1997年3月间诈骗张某4000元的犯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因此对此行为的追诉时效为5年。该行为到2003年6月时,已经超过5年,应此对该4000元的诈骗金额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甲与乙构成诈骗共犯,应当根据共同诈骗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金额,而非根据分赃数额认定犯罪金额。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14.交通肇事并具有下列哪种情形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A.致3人死亡,负事故次要责任的
B.致2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C.致1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D.造成财产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2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交通肇事罪的起刑点。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交通肇事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选项A,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B,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选项D,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选项C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考生注意】本题是一道司法解释题。随着近年来法律硕士入学考试难度的加大,单纯考查考生对有关重要的司法解释的试题也屡屡出现,而这些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基本上在《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中没有体现,这就要求考生对相关重要的司法解释的内容也应有所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