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我国刑罚的目的包括
A、惩罚犯罪B、特殊预防 C、一般预防D、罪刑等价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罚目的。刑法理论认为,我国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针对对象是不同的,前者的预防对象是已经犯罪者,后者的预防对象是尚未犯罪者。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构成我国刑罚完整的目的,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
8.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包括
A、累犯B、立功C、减刑D、自首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量刑制度的具体种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中具体的量刑制度包括五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和假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9.在下列犯罪中,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是
A、徇私枉法罪B、枉法裁判罪
C、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D、玩忽职守罪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具体个罪的主观方面。根据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404条的规定,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以及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方面则是过失,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考生注意】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法第399条第2款规定的犯罪,其罪名已经由枉法裁判罪改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而刑法第404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根据目前的考试大纲,已经不在考试的范围内。
10.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包括
A、国有财产B、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C、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损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D、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运输的私人财产
【答案】A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根据这一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刑法》第91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国有财产;(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根据上述两条规定,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五、名词解释题(本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满分12分)
1.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已经预见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2.教唆犯
【答案】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具体地说,教唆犯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定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目的的人。
3.死刑
【答案】也称生命刑、极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其特点在于它是对犯罪分子的生命进行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进行剥夺,它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4.非法持有毒品罪
【答案】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六、简答题(本题人3小题,每小题6分,满分18分)
1.不作为犯罪之行为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答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特定义务是指行为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3)由于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得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2.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答案】根据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据此,犯罪集团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发生的有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4)本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七、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15分,满分30分;案例分析要求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法条评析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
1.案例分析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
乙某,男,18岁。
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
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甲某、乙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多次密谋,并且准备了犯罪工具,还多次于夜间在偏僻的小路旁守候,欲对经过的行人实施抢劫犯罪。甲某、乙某上述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应当定抢劫罪。同时,甲某和乙某两人合谋,在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甲某、乙某的抢劫罪处于犯罪预备形态。甲某和乙某为了实行抢劫,实施了犯罪密谋、准备犯罪工具等犯罪预备行为,但甲某和乙某的犯罪行为在着手实行抢劫前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遇到行人)而停止下来,所以,甲某、乙某的抢劫罪是犯罪预备形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甲某和乙某是在公安人员的例行检查中,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抢劫犯罪预备行为,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成立自首。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于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法条评析
《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答案】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罪状为叙明罪状。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罪的法定刑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包含两个量刑幅度。其中,构成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本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即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