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历代立法思想
夏、商——王权神授、天讨与天罚
西周——“明德慎罚”
战国——“一断于法” “刑无等级”
“轻罪主刑” “法布于众”
汉朝——1、汉初黄老思想与“约法省刑”
2、汉武帝“德主刑辅”思想确立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产生
唐朝——1、“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2、立法宽简、稳定、划一。
宋代——1、强化中央集权;
2、重典治“贼盗”;
元朝——1、“附会汉法”
2、“分而治之”
明朝——1、“刑乱国用重典”
2、“明刑弻教”
清朝——“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七、中央审判机关
隋唐:大理寺——审判
刑部——复审
御史台——监察
明清:刑部——主审
大理寺——复审
都察院——监察
另:1、《大明律》形成分例、吏、户、礼、兵、刑、工等七篇
2、秋审复审后四种情况
(1)情实 (2)缓决 (3)可矜 (4)留养承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