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九刑
“九刑”有两种含义,一是指周朝的刑书。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五)遗训、殷彝
据史籍记载,西周时“赋事行刑,必问于遗训”。遗训即指先王留下的遗制。西周时期定罪量刑时必须首先遵循这些遗制。
所谓“殷彝”,即商朝的某些法律。西周初年,为了更好地统治被征服的殷商人,在商人集中的地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原商朝习惯法,称为“殷彝”。
三、春秋时期的立法概况
进入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此外,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一)郑国“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二)邓析的“竹刑”
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三)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的法律体系在走向瓦解,封建制法律体系逐步形成。
1.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在夏商周三代,少数上层统治者奉行“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信条,把法律的制定与施行当做自己的秘密武器,并运用这种立法和司法的特权来维护上层贵族的世袭统治和各种社会特权。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的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发生变化。
2.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公布成文法,将零散不系统的法律规范变成相对系统、严密的法律条文,对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4.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战国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