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法律硕士(法学)综合课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2)

本站小编 半岛在线注册/2014-02-24

根据法律与科技关系的基本原理,结合上述材料分析并阐述:

(1)科技发展对立法有何影响?

答案:科技发展影响立法调整的范围。当前在医学科技领域还存在许多法律的空白,如试管婴儿技术的应用等问题,亟须法律调整。

科技对法律内容与原理产生的影响。材料中试管婴儿等医学技术的进步引发“借腹生子”等事件,冲击着传统的婚姻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及相关法律法规。

科技进步对法律评价标准产生影响。如人们会根据医学技术的进步,确立新的法律评价标准,并要求法律不断完善。

(2)立法应如何规范科技成果的应用?

答案:科技成果的应用具有双重性,立法应使其向积极方面发展,并控制其消极方面。立法对科技成果的运用要合理规范,使其符合社会基本伦理和社会发展需要。具体措施包括:通过立法规定科技成果的主体、条件和适用范围,通过立法规范相关程序,通过立法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制裁措施。

35.(15分)联系我国实际,论述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

答案: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来讲,完备良善的法律体系的建立要求形式上和内容上具有如下特点:在形式上,重要的法律关系必须有法律的调整;法律规范必须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诉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体系应当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各种部门法之间、各种不同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要彼此衔接、和谐一致。在内容上,立法必须体现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和权利制约原则。

第二,健全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法律运行包括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活动。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要求在行政执法体制上,应当建立权利分工和制约制度。在司法体制方面,必须健全和完善保障司法独立的各项制度。法律监督是实现法治的必要保障,离开有效的监督,国家权力很容易日益膨胀而摆脱法律的束缚,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法律监督机制,并为监督活动的实施提供可靠的途径和保障条件。

第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法律终究需要人来执行,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是法治国家的职业保证。因此,对于我国而言,培养大批忠于法律和人民利益的,高度知识化、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和法律职业群体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

第四、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的基础归根结底在于民众,广大公民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动机和行为是依法治国的最根本动力之所在。特别是在我国现阶段,更是急需提高全民素质,培养自由、民主、人权和宪政理念、法律至上观念,努力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第五、良好的法律秩序。法治最终都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实现良好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标和结果,也是检验是否厉行法治的一个重要的指标。

36.(15分)2011年10月中旬,某市香湖区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该区某高校作为一个选区公布了7260人的选民名单。该选区居民甲曾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两年,至2011年9月23日期满,甲在选民名单中发现没有自已的名字。11月15日,该选区共有3630 人参加了投票。在投票过程中,老师已接受了另外4名老师选民的委托代为投票。选举委员会最终确认并宣布丙以3203张选票当选人大代表。

请结合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相关规定,指出本次选举中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1)甲未被列入选民名单的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凡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公布选民名单前,甲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依法应享有选举权,有权参加本次选举。

(2)乙接受4名老师的委托代为投票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       

(3)选举委员会确认丙在本次选举中当选是不合法的。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改选去选民共有7260人,实际参加投票选民3630人,未超过全体选民的半数,故本次选举当属无效。尽管丙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但因本次选举结果无效,所以玄机委员会不应确认丙的当选。

37.(15分)论述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答案:(1)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

(2)责任制原则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其决定、履职所产生的结果,必须承担责任,按照国家的不同性质,分为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两种。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实行集体负责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38.(20分)。泉庞淯母者,赵氏之女也,字娥。父为同县人所杀,而娥兄弟三人,时俱病物故。仇乃喜而自贺,以为莫已报也。娥阴怀感愤,乃潜备刀兵,常帷车以候仇家。十余年不能得。后遇于都亭,刺杀之。困诣县自首。曰:“父仇已报,请就刑戮。”禄福长尹嘉义之,解印绶欲与俱亡。娥不肯去。曰:“怨塞身死,妾之明分;结罪理狱,君之常理。何敢苟生,以枉公法!”后遇赦得免。州郡表其闾。太常张奂嘉叹,以束礼之。

                                    --------《后汉书.列女传》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赵娥的行为是何性质?依汉律,对此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赵娥的行为是在为父报仇的故意杀人行为。此行为在汉代应以杀人罪判处死刑。

(2)赵娥报仇后到县衙自首。汉承秦制,秦朝关于自首的规定如何?唐朝又是如何对自首加以完善的?

答案:秦朝称自首为“自出”,对自首者处刑从轻。唐律对自首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明确了关于自首构成的法定条件,并区分“自首”和“自新”;对“自首不实”和“自首不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规定对某些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减免刑罚;规定自首者虽可免罪,但赃物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

(3)该案反映出中国古代怎样的礼法关系?

答案:理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典型特征。所谓“出礼而入刑”,体现了理法之间的互补关系。儒家伦理主张孝道,杀父之仇不共戴天。本案中,围绕赵娥的杀人行为,伦理认同而法律严惩,体现了在为父报仇杀人问题上的情、理、法之间的冲突。在以后各朝中,此类行为往往因统治者提倡孝道而受到宽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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