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法律硕士联考真题答案及解析(3)

四联法硕 /2009-09-19

55、ACD  『解析』本体考察公民的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授查。A选项正确。第112条规定,在授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授查人或其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C选项正确。第111条规定,进行授查时,必须向被授查人出示授查证。D选项正确。侦查机关授查住所,不是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B选项错误,此题答案为A、C、D

56、BCD  『解析』本题考查国务院的法规制定权。根据《宪法》第89条,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B选项、C选项和D选项正确。制定的法律的权利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A选项错误。此题答案为BCD

57、ACD 『解析』本题考查全国人大代表的罢免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58、ABCD   『解析』此题考查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物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此题答案为A、B、C、D

59、AC  『解析』《宪法》第50条固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华侨是居住在外国的中国公民。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是我国政府的责任,即国际惯例和国际法上对侨民通常的权益保护,以及按对等原则所确定的权益保护,属于我国政府的因尽职责。根据国际上的通例,我国政府有权维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反对强迫入籍,反对歧视和迫害华侨;对于一切反华、排华、迫害华侨和损害华侨正当权益的行为,国家通过外交途径与有关国家交涉,对华侨权益作出保护。概括的说,我国保护华侨适用的方式有按照国际法进行的法律途径保护。根据《宪法》第32条第2款,我国的政治庇护是给予“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而非中国公民。故选项B不应选。本题答案A、C

60、ABD『解析』本题考查《唐律》的体例结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明例、卫禁、职制、户婚、据库、扇形、贼盗、斗松、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因此本题的答案为A、B、D、

61『解析』本题考查汉朝刑事立法。法律规定的罪名有侵犯皇帝人身、权力及尊严方面的罪名,如矫制矫诏罪、大不敬罪等;危害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方面的罪名,如“左官”罪、阿党附益罪、“出界”罪、“酎金”罪等;官史渎职方面的犯罪,如“

62 AC  『解析』本题考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以美国的国家制度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原则。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规定立法权由参议院行使,B选项错误。规定以临时中央裁判所作为行使最高司法权的机关,C选项正确。因此本题答案为A、C

63、ABCD  『解析』《大清新型律》的《附则》称为《斩行章程》,规定了无夫妇女通奸罪,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加重卑幼对尊长、妻对夫杀伤的罪的刑罚,减轻尊长对卑幼夫对妻的杀伤等罪的刑罪等。因此本题答案为A、B、C、D

64答案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对法律关系产生了影响的事实。

65答案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出席人大会议,参与表决权;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的权利;质询权;罢免权;人身特别保护权;言论免责权;享有物质补贴和便利的权利;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规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关系;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66、答案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主要构成包括基本法典、关系法规、判例和解释例。具体为:

(1)基本法典。宪法、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法律体系的核心和骨架。

(2)关系法规。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条例、命令、细则、办法等众多的关系法规,是对各自的基本法典的重要补充。

(3)判例和解释例。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为的判例和司法院的大法官会议作为的解释例和决议,也是六法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

67、答案

(1)材料反映的是我国法的适用中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2)该院者的内容和要求是:司法权只能由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各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3)材料表明,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要接受名方面监督,这些监督表现为;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监督,、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任命群众的监督。

68、答案

法律监督有侠义和广义之分。侠义的法律监督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广义上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在现代国家的法律中,法律监督是法律不可缺少的特殊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法律运行的全过程,对社会生活或经济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

在我国,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法律监督将权力及其运行置于监督之下,从而保障民主政治的安全;同时,法律监督也是普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2)法律监督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法律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完整,保障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确立和维护法律事务权威。

(3)法律监督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69、答案

(1)县政府确认“选举合法有效”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由村民小组推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主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并确认选举结果有效。县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也不是组织选举的机构,它可以旧村民举报的选举违法情况组织调查,将调查结果提交村民委员会,由其决定选取是否有效,而并不能自行宣布选举结果“合法有效”。因而,该县政府宣布选举结果有效的行为是违法的,干预了村民自治权的行使。   

(2)村民如果认为村民委员会选举有问题,可以书面向县、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向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如果村民对前述机构的处理意见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70、答案

(1)秋审是清朝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一种重要的会审制度,被视为“国家之大典“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

(2)秋审的五种处理方式分是:一为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刑适当,经皇帝御笔勾决,于霜降后冬至前处决;二为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留待下一年秋审再做决定;三为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罪情有可原的,可免死减等发落;四为可疑,指案情尚未完全清楚的,一般发回原省重审;五为留养乘祀,指罪犯为独子而父母、祖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的,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并伽号示众后释放。

(3)秋审制度的实行,体现了国家对死刑案件审慎和宽仁的态度;是中央对于地方政府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体现皇帝对司法权控制的加强;同时也有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和纠正冤案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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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小编 Free壹佰分学习网 202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