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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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切实提高研究生录取选拔质量。积极探索科学、规范的复试办法,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强化复试选拔功能。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和深入贯彻国家“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精神,做好首次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工作和全面实施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实施研究生招生“阳光工程”,深入推进信息公开,不断加强监督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良好信誉,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和指导全校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应成立相应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专业复试专家小组,两个小组人员名单应在复试前报校研究生学院备案。复试专家小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5人(单数),要求由教研室(学科系)负责人、导师组成员及相同学科专家等组成。各培养单位要加强人员管理,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品行端正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并加强对复试导师、专家的培训,使其了解政策、熟悉规则、掌握方法;要严明招生纪律,加强招生廉洁自律建设,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复试导师、专家如有家人或亲属报考本学科(专业),必须执行回避政策,不得参加复试工作。

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督查组,负责对全校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监督举报的处理。复试(面试)期间,学校督查组将到各培养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 复试分数线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按照“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复试分数线A类)执行,学校不再另划复试分数线。总分或单科未达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不予复试。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我校划定的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为“总分在对应学科国家线下 20 分(含)以上,单科分在国家线下 5 分(含)以上”。

第四条 复试内容、形式及计分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环节,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通过复试方能录取。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自主确定。要进一步发挥复试的选拔作用,加强对考生相关科目的进一步考察,坚决避免复试走过场,改进评价方式方法,坚持能力和知识考核并重,注重考生一贯表现,既重视初试成绩,也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突出对学术型与专业学位考生考查的侧重点,切实提高复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明确导师群体的学术权力和责任,提高导师群体科学规范选拔人才的能力。

生源充足的学科必须实行差额复试,差额比例控制在1:1.5(小数部分按1人计),超过差额范围的考生不予进入该专业复试。生源充足或基本充足的专业(达线人数≥计划数)均不再接收调剂生源。在生源调剂开始前,先公布进入一志愿差额复试范围考生名单,如有自愿调剂至其它专业的考生,视为放弃一志愿专业复试资格,且不再顺次递补。

1.复试内容及形式:复试由专业课笔试、专业英语笔试、英语听说能力考查、基本技能考核、综合能力考查五部分组成(公共管理专业学位考生须加试思想政治理论),各科目满分为100分。

(一)专业课笔试(满分100分)

由各培养单位或学科自主命题并组织考试,应严格做好保密和组织工作,落实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任制。各专业复试专业课考试科目详见我校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二)专业英语笔试(满分100分)

由各学科在面试前自行组织。

(三)英语听说能力考查(满分100分)

由各学科面试专家组进行考查。

(四)基本技能考核(满分100分)

开展分类复试工作,采取实践能力测试(学术型)、临床技能操作/实践技能操作(专业学位)等方式,现场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具体内容由各单位自定,学术型与专业学位必须有所侧重。基本技能考核须在面试前完成。

哲学、法学、管理学门类专业参照以上要求自定。

(五)综合能力考查(满分100分)

专业素质(60分)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参与科研及发表论文、获得奖学金及科研奖励等情况:20分

(2)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30分

(3)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10分

综合素质(40分)

(1)本学科(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15分

(2)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等方面:10分

(3)人文素养、语言表达、应变能力:15分

面试由各培养单位的复试专家小组统一组织,应事先向考生公布面试要求和面试时间、地点、程序及相关安排,面试前先核查考生的复试准考证、考生报考信息简表、有效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应届生)或学历学位证书(往届生)等相关材料是否一致和属实。每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记录,面试结束后应认真填写《安徽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复试情况表》,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

(六)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满分100分)

公共管理专业学位考生加试,计入复试总分。全校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为1.5小时。

2.计分:

除公共管理专业学位以外的专业,复试内容5个部分,每个部分设置不同权重,依次为:0.3、0.1、0.1、0.2、0.3。公共管理专业学位复试内容6个部分,每个部分权重依次为:0.2、0.1、0.1、0.2、0.2、0.2。

(1)复试成绩(满分100分)=专业课成绩×0.3+专业英语成绩×0.1+英语听说能力成绩×0.1+基本技能考核成绩×0.2+综合能力考查成绩×0.3

公共管理专业学位复试成绩(满分100分)=专业课成绩×0.2+专业英语成绩×0.1+英语听说能力成绩×0.1+基本技能考核成绩×0.2+综合能力考查成绩×0.2+思想政治理论成绩×0.2

(2)总成绩(满分100分)=(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40%

公共管理专业学位总成绩(满分100分)=(初试成绩÷3)×60%+复试成绩×40%

第五条 招生计划管理及生源调剂

1.严格招生计划管理

(1)严格控制分专业计划调整。分专业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计划。一轮复试后,如确需调整计划,各培养单位可提出申请,经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单位盖章后,报学校批准,但学术型、临床专业学位、其它专业学位的招生计划不得互调。参加一轮差额复试,因名额所限合格但未被录取者,如经批准增加计划,可直接补录并公示。如无差额未录取的合格考生,新的缺额进入二轮调剂复试。

(2)二轮复试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统一收回,进行二次分配。严格控制收回未完成计划的二次分配,剩余计划二次分配优先考虑一志愿生源较好的培养单位,其次考虑调剂生源较好的培养单位。申请追加计划要求及流程在二轮复试后另行通知。二次分配计划的专业,如有已参加一、二轮复试合格未录取的考生,应按照录取原则补录,如无差额未录取的合格考生,可再次公开调剂,组织复试后补录。

(3)各培养单位、学科(专业)严禁无计划先复试或调剂复试再申请追加计划。

(4)未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各培养单位,将相应缩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2.生源调剂原则及要求

生源调剂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生自愿的原则。考生成绩(单科、总分)须达到我校规定的复试分数线要求。符合我校招生简章及专业目录所规定的报考要求。满足教育部有关调剂的其它要求。未经网上公示的缺额,一律不得调剂考生。校内一志愿生源充足的一级学科各专业,原则上不再接收校外调剂考生。校内生源整体严重不足的一级学科有关缺额专业可校内外同时调剂。临床医学一级学科各专业:报考专业学位专业的考生可以调剂至有空额的学术型专业,但报考学术型专业的考生不得调剂至有空额的专业学位专业(含同一学科内部)。

有缺额的专业(达线人数<计划数)在调剂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必须按照缺额计划数的1:1.5比例差额调剂(下述第二类专业不限定差额调剂比例上限),以备调剂生源的择优选拔。

第一类专业: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中药学、护理学一级学科各专业(含学术型及专业学位),管理学门类的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专业。这些专业因整体生源充足,一轮复试均不再接收校外调剂考生,只进行校内一志愿考生调剂。二轮复试视具体情况再确定是否接收校外调剂考生及接收条件。

第二类专业:哲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门类各专业、基础医学各专业、公共管理(专业学位)。这些专业因整体生源不足,可校内外同时调剂,但不接受同等学力考生调剂。

生源调剂工作由学校统筹管理,具体调剂工作流程、工作安排等另行通知。为提高复试选拔工作效率,校内外调剂考生与一志愿进入复试考生同时参加第一轮复试。如第一轮复试结束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可进行第二轮调剂复试,已完成招生计划的学科(专业)不再进行第二轮调剂复试。第二轮复试根据规模情况决定全校统一组织或由各培养单位自行组织。

第六条 体检

1.所有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都必须参加体检。

2.考生在复试期间到安徽医科大学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政审表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录取原则

1.所有参加复试的考生复试合格后方可录取。复试成绩加权总分100分,60分为合格线,低于60分为不合格,则不予录取。

2.同一培养单位同一学科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复试后分开排序,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录取不满的情况下,如该学科复试合格未被录取考生自愿转入,则可直接录取。

3.各学科(专业)应根据总成绩给考生排序(全日制与非全日制考生分开排序;学术型与专业学位是不同专业,分别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并确定录取类别(只有全日制非定向就业、非全日制定向就业、非全日制非定向就业三种类别),同时确定导师(未列入招生目录的导师不得招生)。定向就业考生需办理定向培养协议,由学校、单位、个人三方签订,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方可录取。

4.录取为非全日制定向或非定向的考生均不转户口、不调档案、不转组织关系、不安排住宿、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奖助政策。2017年录取为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的考生学费暂执行相同标准。

因校内外调剂考生与一志愿进入复试考生同时参加第一轮复试,为确保公平性,对于既有一志愿达线考生又有调剂考生(包括校内、校外调剂)的专业:

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应分别根据总成绩排名录取。在一志愿考生复试合格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再根据调剂考生排名择优录取。差额调剂考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专业调剂前的缺额计划数。如因一志愿考生复试不合格等原因产生新的缺额,一轮复试原则上不得从差额调剂复试未录取考生中直接递补,新的缺额待二轮调剂公布后,根据调剂办法和程序再次公开调剂复试。

3.一旦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考试违纪作弊、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于作弊考生无论何时核查确定,一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项目,完成服务期并考核合格的考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核实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照顾政策。

5.新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按照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6.有关临床培养单位要做好“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轨”工作,复试后应尽快与考生签订规培协议,并向考生做好新政策宣讲工作。有关培养单位要统筹做好“转化医学研究生招生改革试点项目”的复试、录取及进入项目考生选拔工作。

第九条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精神,我校研招工作坚持“十公开”,即招生简章、专业目录、招生计划、调剂程序、调剂信息、复试名单、复试录取办法、复试结果、拟录取名单、咨询及申诉渠道等全部上网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为做到公开透明,各学科(专业)面试结束后,初试、复试成绩(包括分科目成绩)、总成绩及排名、复试结果、拟录取类别、拟录取导师等情况须立即整理好,填写《分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复试结果公示表》,当场公布,告知考生并要求所有考生签字确认。

每一轮复试结束后,学校审核汇总各单位复试结果并上网公布,包括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复试培养单位、复试专业、学位类别、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及专业排名、复试结果、拟录取类别、拟录取导师等信息。所有复试结束后,拟录取名单在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此外,我校还将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把招生复试录取信息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部审核备案并对外公开。

第十条招生纪律

各培养单位、学科(专业)和研究生导师应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规定,严肃招生纪律,加强自律和责任感,坚持公平、公正,提高安全保密意识,确保各类试题不泄密,坚决维护招生计划的严肃性,坚决抵制违规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各学科(专业)负责做好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

各培养单位复试全程应录音录像,确保有异议时,可回溯查看。

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各培养单位、学科(专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复试、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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