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

网络资源 半岛在线注册/2009-01-12

  「案情」甲(男)与乙(女)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丙)。1996年甲调动到A城工作,随后因与乙感情不和而通过诉讼离婚。1998年A城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丙随其母乙共同生活,甲每月支付给丙抚养费150元。1999年春节,丙在与邻居小孩丁玩耍时,不慎用石头打伤丁的眼睛。丁父母为给其治疗化去医药费3000余元。丁的父亲要求乙赔偿这一损失。但由于乙所在工厂不景气,已经几个月发不出工资,又无其他经济收入,故无力承担该责任。后乙找到甲,要求甲付给部分钱,以赔偿丁父母的损失。甲一口拒绝,并说道:“我们早就已经离婚,孩子是判给你抚养管教的,你是监护人,孩子现在惹了祸是你管教不严造成的,责任在你。我每月已支付了抚养费,别的责任我就没有了。”由于乙迟迟不能赔偿损失,丁父亲便以丙为被告,以乙为法定代理人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1)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2)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其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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